权能怎么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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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怎么造句

【简介】感谢网友“允生允生”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权能怎么造句(共6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权能怎么造句

权能拼音

【注音】: quan neng

权能解释

【意思】:权力和职能。

篇2:权能怎么造句

1、神阿,你从圣所显为可畏。以色列的神,是那将力量权能赐给他百姓的。

2、受教育权既是一种应有的权益又是一种应赋予的权能,二者密不可分。

3、就是那独一不死,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里,是人未曾看见,也是不能看见的,要将他显明出来。但愿尊贵和永远的权能,都归给他。

4、因为神的国不在乎言语,乃在乎权能。

5、上述两项计划寻求建立教育、经济和民主体制并扩大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能。

6、受教育是一项人权,是行使其他多项权利——包括增强经济和社会权能——必不可少的条件。

7、就是天使,虽然力量权能更大,还不用毁谤的话在主面前告他们。

8、社区组织者招募社区领袖并增强其权能,而不是自己去充当代言人或在某一问题上独自采取行动。

9、在程序执行期间,控制权能从一个指令序列转移到另一个指令序列的地点。

10、又使我们成为国民,作他父神的.祭司。但愿荣耀权能归给他,直到永永远远。

11、十字架就是征服撒但和罪恶的权能。

12、除非新政权能提供这些服务,否则他们将很快失信于民。

13、这是一项最新研究结果报告。报告说明,获得避孕权能减缓人口增长,从而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

14、在1970年代,采矿业威胁部族人民的土地权益,他们提出诉求,希望自己的土地拥有权能获得法律上正式认可。

15、该公司不代表国家立场。她同时表示,中国希望利比亚新政权能尊重和保护中国在利比亚的合法资产。

16、对当时的百姓,接受了这个创世的记载,会再次提醒他们,他们的上帝的力量和权能,以及在他们周围的其他的神的虚无。

17、然而主若许我、我必快到你们那里去.并且我所要知道的、不是那些自高自大之人的言语、乃是他们的权能。

18、“极乐”所放出的钻石光芒具有熔化一切敌对势力的权能。

19、从一方面来说,这是自然循环的现象,但这令人叹为观止的一幕,也能让我们瞥见上帝的权能和荣耀。

20、当我在更深的安静中低伏在神面前,且相信祂所说的话语时,祂的律法会带着权能占有我的内在生命。

21、没有什么知觉性、没有什么有体、没有什么敌对意志能临近它而不立刻被溶解掉,因为它是“神圣者”的光明在其纯粹创造权能中。

22、它显示以色列的创造者的权能和优越性,超乎其他异教所谓的神祗。

23、为此,我将权能之灵气吹拂所有地域。

24、从这一刻起,我将携带这火焰,用不灭火焰的爱与权能转化所有被委派于我的事物。

25、在圣经创世纪里向我们启示那具有无限的权能和威严又创造万事万物的神。

26、你相信上帝要透过你在生活中显明祂的权能与爱吗?

篇3: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到底该如何定位,这个问题争论已久并直接关系到检察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在第11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改革要坚持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同时还指出,检察机关要按照司法规律进行建设,要着眼于从制

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着眼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本文从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法律监督职能来谈预防机构职能和相关的检察改革。

一、预防权能的本质属性和相应的预防机构设置的设想

预防职能是检察职能的一部分,检察权的定性直接决定预防职能的属性。我国一直采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监督理论作为区别于“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理论,并据此设计了不同于西方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检察机关。在此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设立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检察权从设置之初就无法用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来进行划分的,因此我们的检察改革也应当在宪法设定的地位、范围内进行思考。

我国的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定位就是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结合司法和政治实践,检察权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监督特定法律的适用,这种监督表现在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则主要是对政府和两院的抽象国家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监督)。检察监督权是启动另一个程序的特别程序权,并由被启动程序中的主体作出实体上的配置。

从检察权被界定为监督权的前提下再来看预防职能。严格地表述,检察机关拥有的,是预防监督权,而不是预防权。预防权本身是一项行政性权力(预防理论事实上传承了“性恶论”。无论是针对具体公权行使过程的“以事预防”,还是着眼特定公职人员的“以人预防”,我们都先假定了其中存在犯罪可能,进而才对症下药。即在可知范畴内按照应当预见、可以预见的察觉顺序确定预防对象并进行重点防控,不断推向全面预防。同时主动性排除了预防权的中立性,预防不是居中裁判,而是通过“犯罪推定”进行合理怀疑,基于不信任的立场防止公权被滥用。),但行使该项权力的主体并不是检察机关,而是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单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工程专项预防,都是为了让这些有权作出实体决定的单位进入决定的程序,堵漏建制,自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各预防主体拥有预防权,检察机关拥有启动预防程序的预防监督权。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普遍存在着机构多、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等问题,因而精简和统一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是大势所趋。依前所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机构改革中在部门的设置上,应当以监督职能为主线来划分――如果以立案为刑事司法程序的开始,立案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抗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都是为了提起一审或新审理,这些启发司法程序;民事行政监督也属启动重新审理的司法程序,均属司法监督;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属于启发非司法程序(以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和我国社会现状来看,以启发行政性程序为主)。因此,在减少行政层次,增强检察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的总前提下,机构的合并应当遵循以监督职能的行使为主线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举报、检察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的作用有相近之处,控告申诉科的受理举报、接受自首、线索初查、分流的职能及综合部门检察宣传工作可以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来合并。

二、预防机构权能和其司法属性的回归

精简合并后的预防机构,在原有的预防职能(检察建议,预防宣传等)上有机包含了《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授权的受理举报、接受自首、线索初查、分流等职能,应当更加易于启动各预防主体的预防程序。

1、预防调查权――专属性的回归

(对人)。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这一优势,就必须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管理活动情况,因此也就有必要使检察机关能够适当接触管理活动。预防调查权的赋予,对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尚没有全国预防立法的前提之下,预防调查权可以从预防、控申的合并中得到,延伸《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对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的初查职能,在初查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启动程序。

①在举报线索的初查中往往能发现许多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违规的行为,还可以发现所涉单位在资金管理、人员任用、物品购销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这类单位就是必须启动自身预防程序,作出实体性预防配置的预防主体,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作为责任,由检察预防部门向人大或相关主管部门行使预防建议权,建议不任用或罢免。

②预防决策的正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掌握情况的广度和深度。预防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制预防对象不公开的统计台帐、会议记要、审批意见、人事档案、终结报告等内部资料,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的专属性职能,不能为任何机关团体所取代的。

2、预防咨询权――个别性的回归

个别性是司法属性之一。譬如说法院,是给予每一个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以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个别公正,从而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预防职务犯罪在强调社会化的同时,在微观层面上,也要强调预防个别性,即通过预防咨询权的行使来针对具体的预防主体提出意见,解决问题,实现具体的实体目的。预防咨询权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消极、被动地行使(虽然这也是司法本质属性之一),而是预防调查权的延续,即开展预防调查,(除虚假举报外)发现问题,则对相关问题进行预防咨询

①事实证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或违纪情况的发生都首先是管理制度失效的`结果。凡是职务犯罪高发的地方多是制度废弛、管理混乱的领域或单位(凡是职务犯罪高发时期也正是国家管理秩序受到干扰破坏的时期)。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前提下,预防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与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等预防单位加强配合,在促进管理、强化监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依据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行政部门或企业、事业等具体预防单位的邀请为前提条件所实施的一种非诉讼的参议性活动。这种方式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为检察机关以适当身份和方式广泛深入社会预防领域的管理活动,启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事业等具体预防单位自身预防程序,共同配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对实现预防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和其他一般社会管理权在预防职能上的互补作用。

②为了有效地促进预防单位强化管理活动,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的预防咨询应当充分体现个别性――区分预防单位的性质及其管理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为、不同对象采取多种预防咨询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八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基本涵盖了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涉及的所有预防单位的类型。这些单位的人员性质可划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单位的管理类型则分别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事业管理。任何性质的预防主体及其所实行的任何类型的管理活动都表现为决策行为、组织行为、指挥行为、控制行为,检察机关的预防咨询即针对不同单位、不同管理活动情况采取不同的咨询方式和内容。

3、预防听证权――中立性的回归;预防建议权――独立性的回归

①预防听证权也是基于预防、控申的合并后而易于操作的一项预防权能。通过信访材料的整理,反映公务行为中可能存在过错,需要听取双方意见、辩解理由的;通过预防调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重大、疑难复杂,须逐一进行质询的;当然,还包括对检察建议不服的。

为体现预防听证的中立性,因由检察长指定预防部门的非相关预防调查人员(或非相关检察建议发出人)主持,一般公开进行,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也可以不公开。预防听证权本质上不同于行政听证,预防听证的结论并非是对相关单位的实体处置,而是要求其可以或必须启动有效的预防程序,否则则承担不作为责任。

②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有向同级人大预防建议权。该项权能是无须特别受权而产生的,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我们国家政体结构的应有之意。预防建议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听证的基础上,就某一具体人或事向人大所做的专门性的建议,如建议任用、罢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它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职能,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指挥和影响。

本文仅就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来谈预防机构权能和相关的业务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而未涉及到检察行政管理体制。事实上,业务管理改革必须和“事务性检察官、书记员分类管理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辅相成,才能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

篇4:法律知识:受到家暴抚养权能改判吗?

家暴抚养权能改判吗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有证据,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对于家暴方面的证据,村委或者居委,派出所等机关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具有较高有采信度。法院一般会采纳。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抚养权二审是否改判呢,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篇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能如此保护吗?

原告潘某,租房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第三人肖某,购房户。

原告潘某承租属县农行所有的商用楼经商,二00二年十月,县农行将商用楼出售给肖某,价款七十万元。租房户潘某以县农行出售商用楼前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一、确认县农行与第三人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县农行以七十万元的价款将商用楼出售给自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县农行出售商用楼前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侵害了租房户潘某的优先购买权,据此判决:一、被告县农行与第三人肖某之间的商用楼买卖合同无效;二、县农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商用楼以七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潘某。县农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此案笔者认为,判决的第一项有法律依据,但第二项却是错误的,理由分析如下:一是无法律依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再次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将“三个月”改为“合理期限”,另外没有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买卖无效(应规定此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承租人在除斥期间内享有撤销申请权,不应直接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这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纵观两部法律均没有规定法院可直接判令房主将房子按指定价格出卖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直接购买权;二是该判决侵害了房主的所有权。虽然受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约,但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房主只要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仍享有自主出售房屋的权利,法院无权判令其直接将房子出卖给谁。另外,该判决还剥夺了其他购买人的竞价购买权;三是该判决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平等自愿,买卖合同只能由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签订,怎能由法院判决强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呢?!

笔者的意见是,既然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按照高法解释判决宣告县农行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让房屋的产权回归到出卖前的状态,同时判决明确原告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商用楼享有优先购买权,并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篇6: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就稳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为目标,明晰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建立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强集体服务功能,建立成员共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制度。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开展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权利到位、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选择村或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分配方式,不搞“一刀切”。

(二)坚持依法依规、“三个不变”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等权属不变、非经审批土地用途不变、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变等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制定切实可行,容易操作、群众认可的改革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坚持广泛协商、科学界定原则。界定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坚持尊重历史、成员劳动成果积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标准一致,程序公开,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权益。

四、主要内容

按照要求,重点围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等方面开展。

(一)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办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对一些特殊情形制定出特别处理的办法,以灵活有效地解决特殊情形的成员身份界定问题。

2、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集体经济活动民主管理权。

(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

1、在村小组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等基础性工作。

2、对于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等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并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股权设置以个人股为主、集体股为辅,也允许探索设置募集股、风险责任股等。

(三)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权能

主要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等权利。

1、积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对于占有权,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按户登记会计账簿管理台账;同时,以户为单位向其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2、有条件地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权。建立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以成员自愿提出退股为主要条件;转让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对赎回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股份的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应严格遵循成员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张榜公开――变更会计账簿、管理台账和信息化管理平台记录的程序进行。

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制定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制度具体的管理办法,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机构。乡村两级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农村股改工作,具体承担宣传发动、矛盾纠纷调处、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配置、机构设置、章程制度建立等改革任务。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方案》、《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方案》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实施方案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抓好宣传动员。召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动员布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通过召开村民小组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4.开展业务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对村、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份量化操作办法、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等。

(二)实施阶段

1.清产核资。成立由村、组二级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村内各类资产进行产权界定、资产估价。通过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对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资金,并登记造册。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2.界定成员。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清人分类小组,通过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清人分类方案,以上年度公安部门统计年报人口核定现有户籍在册人口为基础,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以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认真做好户籍不在册对象的`调查登记,切实保护好有享受资格成员的权益,力争做到不漏人,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如户籍制度改变、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等人员的调查,切实掌握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登记汇总后将《人口调查登记汇总表》公示7天,如有错误及时调整修正。确定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享受集体资产量化折股的人员要编制成员名册,报县农业局与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3.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充分考虑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和组集体经济收入构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组级资产。重点是把村小组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到全组成员,非经营性资产(如公益性设施等)原则上不进行折股量化。折股量化资产的范围、方式等具体事项,交由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股权配置。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股权设置小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股权设置方案。设置的集体股原则上占总股权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凡符合本组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对组股份配置实行人人持股、一户一证,分户不增、并户不减、增人不增、减人不减,配置到人。

5.编制台账。改革的村小组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6.登记注册。新成立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组级集体资产可交由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管理,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7.股权管理。股改后,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要素,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8.资产运营。改制后,股东(代表)大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初预算、年度计划及执行、收益分配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社在进行资产经营时要以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为前提,并有利于盘活集体资产,增加经济、社会效益时,可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

9.收益分配。集体土地被征占补偿收益、开发收益、发包、租赁等收入都要纳入村小组集体收入管理,净收益实行按股分红。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实行年初预算制,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费用和公共服务开支在年初预算中体现。当年可分配收益,先扣除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经费、公共服务开支费用、发展资金、公益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扣除没有配置股权人员享受份额)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10.监督管理。股份合作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股份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必须自觉接受各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

六、组织领导

村委会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改革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改制中弄虚作假、隐匿资产等违纪违规行为。对资产处置不当引发群众集体访等社会矛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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