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自查情况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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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自查情况工作报告

【简介】感谢网友“httpcheerup”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自查情况工作报告(共17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自查情况工作报告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自查情况工作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分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办案,在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坚持两人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按程序时限办案,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年1月至20××年7月,我分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49件,其中20××年36件, 20××年13件。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我局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二是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相关负责人签批。

三是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是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经过了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五是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

我局行政处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调查取证、笔录制作、案卷整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下一步,我局将从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理论学习,提高执法能力。二是严格执法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20××年7月30日

篇2:案件自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涉民生案件的总体情况

经摸底排查,我院尚未执结的涉民生案件共有25件,执行未结标的 元,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4件,涉案标的 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18件,涉案标的 元,劳务报酬纠纷案件1件,标的 元,抚养费执行案件2件,标的 元。未结案件中赣州中院指定执行案件3件,其他法院委托执行1件,未结案件执行期限全部超一年以上,未结标的少的几千元,最多的达63.5万元。

二、执行情况

自20XX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院成立了专项开展活动领导小组,加强了领导,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春季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执行涉民生案件,对排查清理出来涉民生案件分解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从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离上级法院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还有很大的差距,截目前为止,实际执行到位结案的只有 件,结案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 件,分文未执的案件 件,部分执行的案件 元。从采取的执行措施来看,对清查出来的民生案件都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元,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拘留被执行人 人,限制高消费 人,并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 元。此外,我院加大了开展民生案件执行的宣传力度,有2篇宣传报道在赣州法院网采纳。

三、存在问题

截至目前,我院涉民生案件的执结率仅 4% ,远未达到上级法院要求的3月份之前完成70%的阶段性目标要求,进度慢,任务重,离6月份完成全部执结的时间也不多了,困难较多,表现在: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涉执行标的额巨大,而且被执行人已判了重刑,有的被执行人尚未成家,但已经是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有的除了在审判阶段赔了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外,执行阶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偿还能力,没有办法执行结案;二是大部分未结案件经四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只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能够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但分期分批履行的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按协议执行,因为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只有部分偿还能力,要全部履行到位也不现实,但执行和解又不能作结案处理,是非常矛盾的事情。建议上级法院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申请人已同意法院执行方案的应作问题解决妥当,不要搞“一刀切”处理;四部分案件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举家外出打工,难于查找被执行人确切的居住地址,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调查其财产状况也没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五是执行人员自身对该类型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方法措施不多,案件久拖未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认真对照目标,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扎实推进,把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情怀,回应弱势群

体社会重大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体执行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民生案件活动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增强执行人员责任感、紧迫感,改变目前工作落后不利局面,把开展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大对未结案件的督查力度,扎实推进,把开展活动做实做细,务求实效,进一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要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院已成立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执行庭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物质和经费保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重点运用强制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威慑执行措施,促成其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抗拒执行等构成犯罪的,要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及“两院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法发[]29号),与公安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做到快捕、快判,形成对抗拒执行人的刑罚威慑。

(四)加强宣传,形成威慑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发布敦促执行令、召开债务人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这次活动的宣传。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篇3: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市局: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61元。20xx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9700。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指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检查中给予积极配合,有悔改意愿,我们建议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其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保险的违法行为。

2、对其商业贿赂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3、没收其违法所得333738。85元。

承办人:王 朝 马 汉

篇4: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2。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3。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6。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7。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篇5: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田凯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和责任。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和对法律后果的承受程度,因而在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阶段(实施、复议、诉讼及赔偿)最为重要,是工作的重心,对于拥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部门而言,对其予以研究,对提高办案质量,预防执法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由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证明能力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其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行政处罚中,工商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中,工商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工商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认为原告起诉超出法定期限,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起诉证据(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赔偿中,原告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应对其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工商机关负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行为责任上来说,行政机关负有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从结果责任上来说,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查明违法事实,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特殊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后才能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对某些特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法律又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有关推定。这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转移到了当事人身上。例如,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中就存在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3、补充原则:当事人负一定举证责任

(1)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提供证据。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这类情形的证据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一是容易,二是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权利。再如,《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广告中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相应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则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2)申诉人对自己享有合法权益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大都是依照职权而采取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不需要申诉人(举报人、检举人等)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尤其是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诉人仍要负一定的举证责任。在工商执法实务中,申诉人主要对侵权类的案件负举证责任。比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在查处包装装潢仿冒行为时,被侵权人应当提供其在先使用的证据;在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被侵权人应当提供其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符合不为公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

(3)当事人反驳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某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提供提出该要求的证据。以涉嫌销售冒牌产品被举报为例,从立案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反驳证据(如购货合同、发票、厂家证明等),来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已经履行查验手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工商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承担主要的法定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一般是恒定不变的,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工商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考虑,应承担事实举证责任。对于主张工商机关有主观性过错、法律特殊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当事人随时可以举证。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各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没有专门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等;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九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等;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等;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等。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根据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以工商机关为主,当事人和第三人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其主要根据在于:

1、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确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之上。

2、有利于提高效率。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由工商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案件的办理。

3、平衡工商机关与当事人举证能力。工商机关掌握着国家权力,占有强大的行政资源,在人力、物力、设备、技术等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则明显处于能力、信息和资源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以此平衡与当事人之间力量的对比。

4、有利于群众监督。当事人的参与,可以使国家机关处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使其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范围

1、工商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

一般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资格。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享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包括职能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

(2)案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一是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三是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四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归纳起来有“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五何”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须查清的案件要素。

(3)法律适用。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该规范性文件是规定或调整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事项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相吻合的`。

(4)行政程序。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下程序合法:表明身份;进行询问、检查、调查时符合法定方式和法定人数;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是按法定方式进行的,不存在对当事人或证人采取引诱、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

(5)处罚合理性。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对于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相应的证据。因此,在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应对其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须为工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提供证据,但就以下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显然更为容易的案件,则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当然,此类举证在实践中应严加掌握,不宜随意扩大范围。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授权,那么,当事人必须对授权行为进行举证。

(2)在一般的案件中, 如果工商行政机关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当事人仍然主张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时,则应当负举证责任。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阐明了依据某规范性文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工商执法机关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必须负举证责任。

(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与不当行为,当事人提出应负举证责任。比如,当事人主张案件调查人员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时,或者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申请听证主持人员回避时,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回避情形存在。

3、第三人的举证责任范围

案件中的第三人(申诉人、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维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当其参加到案件中来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如果第三人认为当事人假冒自己的产品,就应提供假产品的鉴定,指出其何以为假。

五、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用

1、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对该条如何理解?有三层意思需要注意:1、“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意思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有义务(注意是义务不是权利),简单的说就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这是法定的义务。2、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3、原告(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是说原告在行政程序阶段没有提供,而在司法审查阶段才提供的。总之,对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履行了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义务,而原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供,但其拒不提供的证据,但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里工商机关应充分利用这条规定,在行政程序中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程序义务。这样以来,就不需担心一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阶段故意不提供已经掌握的案件材料或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比如,在工商机关日常执法办案中,经常涉及到违法经营额的计算。违法经营额通常有成品、半成品以及原辅材料构成。如果当事人不提供有关凭证怎么办?此时工商机关便可以运用举证倒置,责令其限期提供。否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也可以委托价格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核定错误而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其意见。

2、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包括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没有权力自作主张地将自己应负有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其实质是我们执法办案的行为准则,错误地理解举证责任,会给案件办理带来风险,而恰当地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要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这是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具体操作时,应当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具体要求。

二是要有法律依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是无效的。比如,《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我们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时,就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广告中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相应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构成违法虚假广告。再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销售者主张其具备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其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将被视为没有此方面的证据。()即使提供,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还如,经营者负有亮证经营的法定义务。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当事人有提供合法证照的责任。

三是要求要合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予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范围有限制。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五是不免除自身举证责任。除有法律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例如,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商标,涉嫌侵权,被工商机关立案,责令其限期提供合法使用的证据。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不等于必然违法,可能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所致,如管档案的同志出差了。对此,工商机关仍负有向乙公司调查取证的义务。经查,如所有权已经转让或者订有许可合同,当然不违法。否则,应依法查处。

篇6: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条例

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依法高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案件管理范围,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一种管理权限划分。

第三条 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依职权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局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必须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查处辖区内以下情形的食品药品案件,但应由省局直接办理的案件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局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上级机关指定查办的;

(三)市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市局直接承办的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查、核查、移送的;

(五)市局受理,且认为宜由市局直接办理的本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六)其它应当由市局查办的。

第七条 县级局负责查处以下情形的食品药品案件,但应由省、市局直接办理的案件除外: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直接承办的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查、核查、移送的;

(四)直接受理本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五)其它应由县级局查办的。

第八条 县级局在乡镇或者相应区域内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查处权限范围内的食品药品案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所在地的县局。

第九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但案件办理程序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案件发生地的市、县局应当严格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协助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认为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市(县)局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章 涉刑案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涉刑食品药品案件中案件调查、产品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并建立本行政区域涉刑食品药品案件档案。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涉刑食品药品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还需给予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涉刑食品药品案件中的食品药品质量检验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局办理案件的食品药品检验工作由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市(县)局办理案件的食品药品检验工作按照省局有关涉刑案件食品药品检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案件报告与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实行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案件线索和典型案件报告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立案的,在初步查证后5个工作日内作为重要案件线索上报,并及时报送线索查办情况;已立案的,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作为典型案件随时上报: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违法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

(四)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流弊的;

(五)经初步估算认为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六)出现新的违法渠道或手段,应加以关注的;

(七)媒体关注且具有重大影响的;

(八)其它复杂的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省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 省局根据各市、县局报送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案件,依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经集体研究确定是否挂牌督办。确定挂牌督办的,按照《安徽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规则》的要求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 重要案件线索、典型案件报告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执法办案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五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内部审核、信息发布、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处罚自然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的种类及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部门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其政务网站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延长答复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回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存在依法应当处罚而未处罚、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药品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皖食药监稽〔〕61号)同时废止。

行政处罚执行原则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篇7:我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2.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3.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6.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7.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篇8:安全自查工作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和《海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我校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行动,认真自查整改。现将有关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日常的安全工作

(一)、学校重视,成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领导将安全工作做为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形成了党支部总揽全局、统一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实行校长负总责,副校长具体负责,中层领导人人分管的安全工作网络管理机制,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学校安全组织机构,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

(二)、制度保证,建立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机制;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值日制度,经常性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以形成有效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了各类防范、应急等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门卫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体育器材检查等规章制度。

(三)、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关键是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确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我校经常围绕“校园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防火防水防电安全”、“防疾病传染”、“防煤气中毒”、防震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集会、专家讲座、安全防范演练、观看影视资料、校园广播、橱窗专栏、悬挂条幅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并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和利用家长会来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配合学校作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1、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层层安全责任追究制,每学期,校长与分管副校长、班主任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提高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2、注重值日检查和监督指导。每天值周领导、值日教师及学校的红领巾监督员不间断地巡查,维持课间秩序,指导学生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学校门口道路、车辆嘈杂,学生往返途中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实行“值日教师护送”的安全管理措施,每天都安排学校值周领导、值日教师、红领巾监督员和校保安一起在校门口值班,疏导车辆、人流,维持秩序,护送学生过马路。

4.、总务处每学期两次组织人员对教室、楼道、消防设施设备、输电线路、实验仪器、多媒体设备等进行全面排查,杜绝安全隐患。

5、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以及学校教学楼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我校每学期举行安全逃生演练活动,仅用时3分钟,全校20xx名师生全部到达指定地点。我们还请来消防中队的官兵,给师生们培训消防知识,指导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灭火演练。做到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有序迅速的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提高师生的防范自救能力,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6、学习九小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要求学生上下楼梯要靠右行,并在楼梯台阶上画线,帮助学生形成习惯。

7、教导处负责加强教育教学安全教育。对教育教学中危险性游戏、体育活动等因管理不善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以及学生擅自中途离开教室、学校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加强管理。体育教师,每节课必须向学生讲明活动时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活动,并且不准脱离教师的视线。

8、针对常见病、流行疾病,学校积极做好预防工作,成立了流行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疾病预防预案,平时宣教结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各班实行晨检制度,发现病情,及时上报;学校还添置了消毒、防疫等用品、用具,专人定期消。

二、自查整改情况

在自查整改阶段,我们对学校的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防盗设施、实验用品、多媒体设备、体育设施及校舍等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整治,不留死角,消除了安全隐患。在整治过程中,学校修补了二(3)班等三个教室透水的天花板,维修了各班教室破损的铝合金窗,更新了一批灭火器、应急灯等消防器材。为了加强校园的保安工作,学校还在围墙上安装了防护网,并与xx公司签定了合同,日内将在校园安装视屏监控系统。相信学校的安全工作将更上一个台阶。

三、校园安全存在的主要不足

1、交通安全方面:学校路口拥挤,路边经常停靠车辆,造成学生出入不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2、办学条件方面:教学设施老化,如天花板、用电线路、用水管道等,体育材料也不够完善。

3、校医:学校没有医务室,没有专业的校医,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严重缺乏,医护作用不明显。

4、校园周边环境:有一些流动小摊贩到学校路口销售小零食。

5、综合治理方面:本辖区地方小,但流动人口多,成份复杂。

总而言之,学校在过去的一年内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校园周边无违规或违法设置的网吧等娱乐场所,无违章建筑和其他非法商业摊点;校内规划合理、标识完备,防火、防震设施齐全有效;校园教学、生活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治安秩序良好,广大师生和家长对校园治安的满意度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发动全体师生,依托社会各界的力量,扎实基础,不断创新,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篇9:安全自查工作报告

“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 学校安全问题一直是狮豹头中心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市教育局安全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安全会议精神,坚持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重于泰山”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教育,通过齐抓共管,营造气氛,全力打造平安校园,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李道安校长的带领下,于3月15日对中心校所属各校校舍、用电、消防、学生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

李校长3月15日上午组织召开了中心校安全工作会,会议人员包括龙卧中学、各完小校长、主抓安全领导、中心校全体工作人员。会上李校长首先阐释了本次会议的重要性,并且结合我校的实际讲了我们学校当前安全工作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严格的安全工作要求,特别以我市体校李源屯分校一起安全事故为例子,要求大家充分认识“学习和知识固然重要,但孩子的生命比一切更主要”的思想,要求安全工作深入人心,到岗尽责,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二、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3月15日安全工作会议上,中心校成立了以李道安为组长、徐泽民为主抓领导的中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中心校与龙卧中学及各完小校长签订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学校校长与各位班主任教师签订相应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施责任追究制、责任倒查制。要求各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责任化,正真的落实到实处。

三、及时排查,及时预防

学校安全工作会后,中心校全体安全工作小组成员立即对中心校所属各学校教学楼、运动场、食堂、各个实验室、微机室、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彻底的检查,检查安全隐患,有问题立即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拴马完小、龙卧中学出门就是公路,校外公路上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2、 龙卧中学南十间瓦房楼楼顶多处透光漏雨,房顶瓦片脱落,屋内房顶土块频掉;正面完小北院四间西屋房顶已坍塌;塔岗完小北院五间东屋房顶椽子、苇席沤烂,房顶土块大面积脱落。

3、龙卧中学七年级男1号寝室、九年级女寝室电源开关失灵,保险盖崩裂,容易发生漏电事故;

4、学生下课在楼道、楼梯上的活动监管力度不够;

5、学生家长开车进入校园次数频繁;

(二)整改措施: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丝毫松懈不得,对此,我们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全力做好当前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今后学校安全稳定。

2、针对放学校门口存在公路安全现象,学校团总支、少先队组建安全小队,并设置安全员带队。

3、对校区出现危险房屋除部分限期拆除外,其他上报申请维修。

3、针对男生公寓电源开关的漏电隐患立即检修更换。

4、针对学生家长开车进入校园,各校工作期间学校大门落锁,加强学校门卫管理,机动车不得进入校门。

5、针对学生下课在楼道上的活动监管力度不够,要求各年级组立即成立楼道值班小组,每天下课各楼层都应该有值班教师监管。

篇10:房地产自查工作报告精选

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8月24日成立以来, 公司将立足房地产业,迅速构筑一个规范化企业框架,使公司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用_到_年的时间形成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为股东获取最大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公司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开发项目有“___”、“___”两个项目。于_年_月_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于___年_月_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于__年_月__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____);于__年_月_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__);于__年_月__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_____);于__年_月_日、_日取得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于__年_月_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批复。并于__年_月_日取得______“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__年_月__日取得“___”沿街商业用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___年__月__日取得____”的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并真实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内容,且于__年__月___日通过了省建设厅的验核。本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情况。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照建设部门规定公开销售,并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了有关信息,销售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因本公司“___”、“___”尚未竣工验收,所以无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自觉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开发,为__的建设作出贡献。公司将秉承“____, ____”的企业精神,以人为本, 构建人性化团队,以达成企业目标。

篇11:房地产自查工作报告精选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自查报告

莱西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3月7号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公司从3月7号—12号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制定自查计划和日程安排。

3月7日—3月8日,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开发、建筑、销售、物业经理、督查室、办公室主任为组员的自查小组,于3月7日上午开会强调学习关于《通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于当天下午和3月8日组织员工学习了《通知》精神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本次自查自纠活动额目的、内容和重要性。

3月 9日—10日,对在建的滨泰·洙河花园项目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3月11日—12日,结合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通过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纠。

1、通过自查,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叁级,企业法人于6月由李庆友变更为李庆革,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无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行为。

2、我公司今年开发的滨泰·洙河花园住宅小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国用第1087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2852010101000,《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2851010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青莱施2010—102,现正在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接近尾声,现正准备办理预售许可证,无更改规划和原设计方案情况。

3、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我公司一直把售后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公司注重售后服务的宣传效应,并将售后服务作为品牌战略的重要部分,积极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滨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小区内设立专门意见箱,督查室主任负责管理收集业主意见。在设立服务热线(0532-81877555)同时,设立了投诉电话(13589215823),投诉电话为督查室主任电话,专门督促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如果出现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态度不满意,承诺不兑现等现象,只要业主拨打投诉电话,所述内容将直接反映到总经理手中,物业经理和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全年接到业主投诉四次以上(含四次)将自动离职,并且物业公司员工都逐级和物业经理签订了责任书,使每个员工都明确了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效地保障了售后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一致认为自查活动不仅要配合上级去查,而且要做为一项长期的自觉行为常抓不懈,通过本次自查给我们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很大帮助,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意识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注重品牌,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检查我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并决心坚持贯彻“建好房子,做有责任开发商”的社会承诺。注重品牌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为莱西的房地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12:房地产自查工作报告精选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优化政务环境,切实提高本中心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县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依据《政务公开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县政府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 明确公开内容

1、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是:①单位工作职责及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②办事(办证)程序;③承诺服务项目、时限;④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解决情况;

2、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是:①班子成员分工情况;②年度工作计划;③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收支情况;④重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⑤计划生育情况;⑥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报建、审批、招投标、资金来源及进展情况;⑦人事安排及中层干部调整任免情况;⑧干部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公开方法

1、建立公开阵地。建立固定的、规范的政务公开阵地,按要求分别制做对内、对外政务公开版面。

2、确定公开时间。上半年政务公开时间定于7月10日;下半年定于次年1月10日。如遇重要事项随时公开。

3、开展民主评议。凡对内公开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开展一次民主评议,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凡对外公开开展征求服务对象和有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活动。

(三)强化公开管理

1、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中心主任888任组长,副主任___、拆迁办主任___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___任监督小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___、执法队队长___为成员,负责中心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心办公室主任___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2、中心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3、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认真开展,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4、政务公开资料要真实、齐全,并妥善保管。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健全制度。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中心

及时调整组建了新的政务公开组织机构,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年初制定有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对公开内容、公开方法、公开时间和具体要求都作出明确规定。

(二)优化载体,内容全面。制作高质量、高规格的对内、对外公开版面,并设有临时性政务公开园地。政务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对外公开的内容涵盖工作职责、领导分工、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监督办法等。对内公开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财务管理及收支情况、人事安排、计划生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以及重大目标完成情况等。

在重要事项公开方面,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招投标、资金来源以及进展情况等,坚持按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操作。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确定,则是采取电视公示和现场公告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公开。

(三)规范管理,资料齐全。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政务公开总结均是以正式文件印发,其他公开资料打印规范。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简报、通报等完整无缺。有规范的政务公开资料档案盒,保管妥善,保存完整。

(四)开展评议,不断完善。坚持每半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广泛征求和听取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中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不断完善。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办事程序公开情况,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干部职工切身利益解决情况以及对政务公开的总体评议情况等。从民主评议的情况看,广大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的整体评价是满意的。

篇13:学校自查工作报告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在接到教育局《关于开展20××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自查的通知》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根据《昭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精神,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开展了一次彻底的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行政班子认真学习了教育局的通知后,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因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收费自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x(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自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

副组长:xxx(直接负责人。负责本次自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成员:xxx(直接负责人。分别负责一至六年级各班自查情况的收集、督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程序。

本次自查工作首先由各班开展认真的自查自纠,将有关情况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在此期间要进行严格督查,然后由学校自查领导小组复查。

三、自查情况。

1、学校不存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或借读费、择校费的现象,真正做到了零收费。

2、学校不存在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补习班、培训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也没有教师私自收费补课的现象存在。包括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收费的补课;以民办学校的名义,由本校动员、本校老师上课,举办以本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并收费以及将教室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针对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3、学校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不存在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现象。

篇14:学校自查工作报告

为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水平,防止学校食品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学校长期以来把安全卫生工作放在第一位,抓平时,重细节。本学期开学以来,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版)》、《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食堂卫生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从自查情况看,基本达标。(自评得分90分),请上级部门验收,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校领导重视食堂卫生工作

每学年初,学校都会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对食堂的全面工作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从人员、调入、设备、采购、保管、加工、出售等所有管理环节进行了细化并狠抓落实。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二、确保了饮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工作人员每年都进行体格检查、每年都进行卫生培训,并办理“两证”。平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这方面我们做的比较好。

三、健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搞好食品卫生宣传,由卫生教师做好对食堂每周一次的检查评比,做到奖惩分明。

四、调整厨房内部布置。

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良好。食堂配备的各类器械、用电设备、消防设备、电路、开关插座、各类库房的安全状况都比较好,管理比较规范到位,操作规程明确。

五、把好四个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2)把好“消毒”关。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

(3)把好“个人卫生”关。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必须做到“三白”。

(4)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关,保证放毒现象发生。

六、整改措施

为有效的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监控,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学校卫生室、食堂要通过课堂教育、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操作营业。

(2)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校门流动摊点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生产加工加强卫生监管,严格操作规程。加大奖惩力度。

(3)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学校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学生不吃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三是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专题讲座,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监控力度,禁止学生到无证摊点就餐或购买副食、饮料等商品。

七、存在问题

(1)、学校因经费原因,学校食堂配套设施标准不高。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都是临时工,工资低,不够安心。

总之,要达到更高的量化等级标准,需要我们在以后的时间里再接再励,群策群力,把食堂卫生工作做得更好

篇15:学校自查工作报告

自召开《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校认真传达落实了会议的各项精神要求,以学校安全工作为重点,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一、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负责制追究制和岗位责任制。

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并监督学校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制订目标管理细则,强化内部管理,堵塞安全漏洞,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并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管理。

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把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三、大力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为切实提高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学校把安全与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确保教师、课程、计划、备课的“四统一”,定期开展自救自护的实际演练,全面排查了所有的用电电器线路和各功能室的用电安全。

加强了保安管理和校级干部24小时安全值班的管理,落实了班主任和级部主任放学时段的安全值班制度,使师生员工法制观念、安全防范能力、健康保健意识、自我保护和心理调节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维护学校安全健康成为师生自觉行动。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文明水平。

落实了《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要求,提高师生的文明素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遵纪守法、团结向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道德风尚,形成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

加强了对创建和谐校园活动的组织领导,制订了创建文明、健康、安全、和谐校园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总之,我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实实在在,富有成效,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我们的校园建成一个平安的校园、健康的校园、文明的校园,建成一个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和谐校园。

篇16:学校自查工作报告

由于我上周请假不在学校,错过了一次互相学习如何更好地批改作业的机会。回来后我又赶紧请办公室其他老师挑出几本作业能让我依次学习一下。通过看别的班的老师批改作业,我马上意识到互相学习是一股多么强大的力量。

一、汇报检查情况

我认真学习了别的班的综合作业本,作文本,书写本,学习他们改作业的多种形式,对作业的要求格式。其中三一班的综合作业本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干净、整洁、字体工整。看他们班的作业就是一种赏心悦目、一种享受。其他几位老师,如三八班郭老师、三五班代老师,每次的综合作业本评语都细致入微,点出优缺点。相当认真、仔细,值得我学习。

二、作业批改亮点

1、教师批阅规范,细致、及时,并且能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分别用红花、笑脸、苹果、“你真棒!”等给予鼓励,这很好的激发了学生完成作业的兴趣。

2、对学生出错的地方,老师及时辅导,学生进行了订正。

3、注重造句、写话的训练,每周的作文反复修改,每周的小练笔。

三、努力方向

1、今后改作业一定要做到保质保量。

2、注重个性化批语的鼓励效果。

3、布置作业尽量避免机械化,枯燥化,突出重难点。

篇17:银行自查工作报告

按照分行统一部署,XX支行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开展经营管理合规性自查工作。根据“全面检查、重点突出”的原则,查找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薄弱环节和隐性问题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全面切实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一、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安排

1.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行自查工作

2.各部门分别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本部门经营活动按照总行排查内容要求,分别对信贷、理财、国际业务及其它业务的合规性进行自查,并按时上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将各部门自查情况汇总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

三、投入工作量

4月15日起组织各部门抽出专人进行为期4天的专项自查,4月19日形成自查报告,4月20日上报分行。

(一)信贷业务的合规性

(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

XXX支行在理财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业务流程操作,充分提示客户理财产品的存在的风险,在首次购买理财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每笔理财业务所有凭证当日上传风险监控系统,总行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XXX支行的理财销售由柜员持银行从业考试合格的《个人理财》资格证办理。在销售理财的环节上,对于三个月以上的理财业务的办理,XXX支行的监控影音资料存储周期达不到理财产品到期的时限。

(三)其他业务的合规性

资产类业务。投资类业务、同业业务暂无。

负债类业务。大额存款存入时,经办人员和授权人员双人操作并核对存入现金的数量,核对现场客户身份信息并进行身份证联网核查。支取5万以上须经授权,授权人员授权时需使用指纹进行授权,在授权环节中进行二次核对,无违规现象不存在风险隐患。

表外资产业务。银承、保函、信用证暂没有发生。

结算类业务。1.票据业务暂未发生;2.开户管理。XXX支行自XXX成立以来个人及对公结算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在XXX成立之前有部分年度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资料不全、未年检、临时账户超期的情况;3.对账管理。年初以来XXX支行月对账率能够按照制度要求达到100%,季对账率达到70%。

财务管理。能够按照分行年初制定的费用标准进行列支,支行财务支出由支行长进行审批,记账人员记账后由分行审核,按照规定需要分行审批的费用报分行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自查不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内部控制。根据总、分行内控制度文件,制订了支行的内控制度,涵盖了各部门、各岗位,能够严格执行岗位制约约束,防范风险隐患。

案防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健全,定期测试110报警系统保证良好运行,消防、自卫器材配备齐全,能够定期调阅监控录像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目前,XXX支行存在自助设备客户区无应急报警按钮,营业室窗口监控针对点钞机计数显示不清晰,二楼开放办公区监控存在死角问题。

信息科技管理。操作系统、设备、通迅等维护工作统一由分行科技部管理。支行机房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网络及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上报分行科技部门。

国际业务合规性。自查范围涉及全部已开展的各类业务,在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等方面都能够严格执行XXX国际业务各项规定及外管政策要求,遵循“了解自己的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准则,能够严格审核贸易背景并留存资料备查,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健全。

四、违规金额

无违规金额发生。

五、对违规责任人处理情况

无违规责任人。

六、整改措施及结果

从此次自查情况来看,XXX支行能够较好的严格执行总、分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了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现象。

理财销售提示风险环节上,监控存储周期较短可能存在未来潜在的纠纷问题,近期上报分行采购存储量较大的硬盘;XXX成立之前有部分年度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资料问题,XXX支行正在对不合规的账户进行清理和整改中;季对账率未达到100%问题,继续抓紧与企业联系,对于无法取得联系且一年未发生业务的账户,在符合转入久悬账户管理的进行清理,对于发生业务较少账户不打算再使用的建议客户办理销户,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XXX支行的对账率;监控及报警系统问题已上报分行相关部门等待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XXX支行将严格按照自查内容,防控关键、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