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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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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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论文

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论文

(一)

或许是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学的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Lehrabsicht)。”[4]

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

[1] [2] [3] [4] [5]

篇2: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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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

(一)

或许是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学的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Lehrabsicht)。”[4]

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律(法典)或司法活动产生审美的兴趣。

感谢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Giambatista Vico, 1668-1744),他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能力感”的时代,写下《新科学》(scienza nuova)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及其创造物的魅力。“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维科以其独特的语辞分析和生动的笔调描绘出“法”起源的自然意象。他关于古罗马“法”(ius)一词的诗性推论,透现着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维科指出:

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5]

其实,在更早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国家篇》(《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已经隐约地表达了相同的思想。柏拉图把“法律和社会组织的美”视为一种居于较高层次的“美”[6];在他看来,建立一个城邦的法律是比创作一部悲剧还要美得多,最高尚的(悲剧)剧本只有凭真正的法律才能达到完善。历史上的一些伟大的立法者(如斯巴达的莱库古和雅典的梭伦)才是伟大的诗人,他们制定的法律才是伟大的诗。[7]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于18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on der Poesie im 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8]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 von 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 Humor im deutschen Recht,1871);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 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 vor dem Forum der 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als 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 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 Witz im Recht,1938);

G・缪勒(Georg 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 und Staat in unserer 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 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 und 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 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 Recht im Bilde,1923);《诗里的法》(Das Recht in der Dichtung,1931);《法律上的悲剧》(Die Tragik im Recht,1945);

H・施托克哈默(Hubert Stockhammer)著《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Aesthetik und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en,1932);

H・特里佩尔(Heinrich Triepel)著《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

H・马尔库斯(Hugo Marcus)著《法的世界与美学》(Rechtswelt und Aesthetik,1952);

……

(三)

德国学人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心灵中最富人性的部分,法律也有其一席之地。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明示的那样,法可以为艺术(美学)服务,艺术(美学)也可以为法服务。象任何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法也需要具体的表达手段:语言、手势、服饰、符号和建筑等。法的这些具(物)体表达手段(koerperlicher Ausdrucksmittel)也可以通过审美作出评价。

Rene Marcic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法的担当者(Der Buerge des Rechtes)。”我们也可以接着说,人也是美的担当者。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Koennen)――在希腊人那里称techne,在罗马人那里称ars。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他们被封为供职的“艺术创作者”(Kunstwerker),为教皇和王室服务。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 Kunst des Rechts)。在此,艺术和法遵从的是美和正义的“传统”。

法律与艺术(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时代”(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望感受其内含之“美”。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承认“真”、“善”、“美”之内在的关联性,康德(Kant)在《判断力批判》(1790)中甚至认为,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探讨“美的本质”,而是把美视为对象物映射入人的感官的属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任何对象物及其属性(包括真、善)都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而且,有时,认识事象的美,正是获知事象之真、善的桥梁和基础。所以,席勒(F. Schiller)在《艺术家们》(1789)一诗中写道: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

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大地。[9]

同此道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在此意义上,我们并不是把“法美学”看作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看作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方法和态度来把握、审视和判断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Spectator),而是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无疑,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法律研究者们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理论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旨趣。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艺术)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也是由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 dramatische 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10]。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反题(矛盾),它也特别喜欢抓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恶有恶报》等,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象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动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和伊萨贝拉们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Problematik)。[11]

在这里,艺术(美)形象地复述出法律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使法律的叙事和对话形成“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米・巴赫金语)[12]。这样一种新的叙事方式将打破或改变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那种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解析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使之生成新的商谈(Diskurs)或对话的规则,以便在复杂的“疑难案件”(hard case)的辩谈中引申出更切合问题性的法律义理。

除了戏剧外,还有另一些艺术(美)形式表明特别适合表达法的矛盾性,这其中包括讽刺作品和漫画艺术。一个法律人,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因此,严肃的法律人应当喜欢看待那些用讽刺形式批评其法典的人,应该喜欢那些诗人中的冥思苦想者,因为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grosse Karikaturisten der Justiz),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Daumier)。

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

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Kuenstler),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

(四)

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但事实上,能够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均包含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或者说,法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现实地”存在过,它才会被人通过审美意识所经验和认识。没有历史和地域的规定性,没有现实的人性(民族性)色彩和特定情境(situation)背景的法,或许是可以成为(形而上学)“思”之对象的,但绝不可能成为(法美学)“视”之对象。毕竟,法美学不是关于法律的思辩的哲学,而是研究人对法律之美的感性审视的学问。

“法的时间和空间维度”还包含这样一层涵义,即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法”是具有不同的美学价值和表现形式的。我们不可能以超时间的美学标准来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也不能先验地预设它们的美学意义和价值的同一性。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笼统地宣称所谓“一般的法”有什么样的美学意义和美学价值,而总是说处在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的“法”有什么样独特的美学意义、价值或性质。在此,法律的审美态度实际转换成了一种情境主义(situationalism)的态度。

以这样的态度来观察法律,我们总是要谨慎地对待所观察的法律形成的历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进的隐秘过程,比较不同地域(如东方与西方)和不同时间段(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现形态、“式样”、“风格”等等。或者说,我们对待不同形式的法律(习惯法、成文法)、不同地域的法律(如“东方法”、“西方法”、“大陆法”、“英美法”)、不同时间结构中的法律(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和现代法),所持的审美观点、方法和态度应当是存有一种情境的差别的。

(五)

法美学若是有生命力的,那么它就应当更多地从法的表现形式之美的研究中获得滋养。如果我们怀有维科和格林们那样的好奇心和感受力,我们将会在浩如烟海的史料、诗歌、古律、判例、话本小说、戏剧和民间传说等不同文本的解读中寻找到法的形式美的踪迹。

在此方面,最令人怦然心动的,可能是探寻维科和格林均描述过的悠远年代的“诗体法”。这些以诗歌表现的法律,记载着每一个在成长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记载着他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想象和渴望。在以“输洛加”(Slokas)诗体写成的印度《摩奴法典》中,我们甚至读到了来自远古“诗化的”醍醐灌顶的智慧[13]。这些充满着先民惊异、想象和虔诚的诗体法,对我们后来逐渐成熟老化变得精明世故的人类将是值得永远自我观照的镜鉴。它们的魅力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日益增强。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和正义有时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们现实的身影[14]。在这里,生动形象的诗歌之美“调和了它自身的内外界限,调和了规则和自由”[15]。

法律的生动表达,并不只限于诗歌,它们也可能表现为民间俚谚(语)、格言、散文、韵文或绘画。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在其皇皇大著《法律进化论》中提供的凿凿之据表明:在东方和西方的法律进化史上,从“无形法”到“成形法”的过渡,其间经历了“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和“文字法”诸阶段。例如,德意志古法谚简明匀称,罗马法《十二表法》句韵切合,中国太古之“象刑”(绘画法)栩栩生动,均属上述法律形式之典型。在穗积氏看来,这些法律表达形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人类智慧、认知能力的增长和社会力之自觉的发展过程[16]。

此外,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官的判决(判例)也是表达法的的审美价值的合适形式。实际上,法律的形式美法则(如法律语言的对称均衡、逻辑简洁性和节奏韵律,法律文体的多样统一,等等)更多地体现在那些独具个性而又富有审美趣味的法官们的判词之中。法官们的“优美的”判决所生发的美学价值,决不压于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鲁道夫・佐姆(Rudolf Sohm)曾经赞扬塞尔苏斯(Celsus)的判决才能,说他能够从个别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规则,运用最为简洁的语言形式;这些形式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的冲击力,令人升华,使人澄明,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17]。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审美渴望,美国的卡多佐法官(Benjamin N. Cardozo,1870-1938)也曾说:“除非为了某些充足的理由,我不想通过引入不连贯性、无关联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破坏法律结构的对称性。”[18]

总而言之,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文字法和优美的判词等等,这些法的审美素材存在于各个民族的漫长历史之中,成为亟待探掘的丰富宝藏。法美学应当点燃火光并小心地护卫这光亮,以照亮进出幽暗深处探掘的通道。

(六)

最后要指出的,也许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即人们可能会把法美学的研究等同于一种法律浪漫主义或法律唯美主义(完美主义)倾向。这里,笔者不拟做过多的讨论,只想交代一点: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而法律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则属一种实践指向的“意蒂牢结”(Ideology,意识形态),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差别。法美学研究之旨趣绝不是要服务于这种“意蒂牢结”或与之共谋,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主义和唯美主义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纲领的。因为,只有认识到“美”的界限的人,才会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定,避免唯美主义在实践上的独断专行[19]。

法美学所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海德格尔

(M. Heidegger)在《诗人哲学家》中道出了问学者“在路上”的心情:

道路与思量,

阶梯与言说,

在独行中发现。

坚忍前行不息,

疑问与欠缺,

在你独行路上凝聚。[20]

――这,亦当成为一切追求法美学“探险”的学人们的共同志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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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页1-108。

[2]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5 ff.

[3]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法律属于“客观精神”,艺术或美学属于“绝对精神”的感性阶段。

[4]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6.

[5] [意]维科:《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页563。

[6] 柏拉图:《会饮篇》210B-D。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版,页262。

[7] 详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55以下。比较陈中梅:《柏拉图诗学和艺术思想

篇3:从和谐美学看和谐社会论文

从和谐美学看和谐社会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为现代和谐美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它本身就是这种新型和谐美的现实展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主体与对象高度和谐统一的社会,从和谐美学看,和谐社会就是更新、更美的社会。本文通过生产劳动、日常生活背后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和谐关系的发展,分析了新型的社会美、自然美、人自身和谐美和艺术和谐美的新特点。和谐精神点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的美,也点亮了我们社会中一切个体的美。

【关 键 词】和谐美学/和谐社会/和谐关系/和谐人格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任务,这为和谐美学的发展提供了很大机遇,也给和谐美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和谐美学认为“美是和谐”,而和谐是历史的、动态的,它由古典素朴的和谐美,经近代对立的崇高美,向现代更高、更新的辩证和谐美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为现代和谐美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它本身就是这种新型和谐美的现实展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主体与对象高度和谐统一的社会,从和谐美学看,和谐社会就是更新、更美的社会。黑格尔曾说古希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是“一个美的时代”,但那是古代人未充分发展的一种和谐,是一种不完满的完满,是无法与今天全面发展的现代人与现代和谐美相比拟的。现代社会主义新型的和谐社会,既超越了古代农业社会田园牧歌式的和谐,超越了历代儒家期盼的太平盛世和大同世界,也超越了毕达哥拉斯数的和谐宇宙、柏拉图的“爱情”世界和“理想国”。这个新的和谐社会,是在现代科技基础上,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的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过程中构建的,它的形成将意味着从近代开始一直在主体基础上对立、分裂中演进,不断向现代、后现代极端化发展的动荡不安的时代将逐渐成为过去,而新的和谐社会将开辟出一个新的美的时代,它将总结和超越过去一切的和谐社会,它将是一个自觉的充分发展的和谐时代。

如生产劳动过去被狭隘地理解为只是改造世界的客观活动,而从和谐美学看来,它应是一个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相互和谐的关系性的概念,劳动实践的涵义非常丰富,它不只是人类创造工具、使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而且是创造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不断发展的活动。但迄今为止生产劳动的和谐却是有限的,原始劳动的和谐是素朴的,是在强大自然威力压抑下唤醒的神话式的和谐。农业社会的劳动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土地、田园牧歌式的和谐。工业社会的劳动,一方面是异化的劳动,是物对于人的奴役和控制;另一方面是主体的膨胀,借助工具理性粗暴地征服,摧残自然,导致生态失衡与自然的分裂对立。只有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产劳动,人与物、人与工具才逐步走向新的和谐,才真正开始全面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们的劳动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的”,人们才在劳动对象、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中,创造并感受到和谐,体验到快乐,劳动才超越了生存的需要,升华为一种人生的享受。同样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但生产活动是和谐的,产品的流通、交换、消费的活动也不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而同时是一种审美活动。人们购物不但是为了满足使用的需要,同时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审美含量,购物的过程变成一种观照体验快乐的过程。买方与卖方也不单是交易的关系,而且是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交易的过程也变成在互动中不断提高彼此审美素养的过程。

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艺术生产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59年我在《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与物质生产发展的不平衡规律,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文学》一文中曾说:“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和物质生产发展不平衡规律”,“已逐渐失去作用,正在被艺术生产和物质生产发展相适应的新规律所代替”①。当然,适应不是没有矛盾,不是没有不平衡,而是社会主义社会能自动调控物质生产与艺术生产的关系,使之在动态中不断达到新的适应,新的协调,更高的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实践,必将进一步把物质生产和艺术生产,以及一切精神文化生产,在动态中平衡、有序、全面地协调起来。我们更应该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入地研究艺术生产、精神生产与和物质生产相互适应和谐发展的新规律,以有力地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而当前人们的一切日常生活也正在朝和谐适宜、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着。食不只是胃肠的需要,而且是一种精神的享受,我国古代晏子早就有“和如羹”、和五味的思想,并且认为和羹有“君子食之,以平其心”的作用,中国的饮食文化始终体现着一种中和意识和趣味。现在各种食品更讲究造型的独特、色彩的搭配、口味的调和,使人们吃出一个和谐来,吃出一个美来;衣着不单是遮体御寒,已越来越注重个性化、人格化和亲和力,注意新颖而得体,时尚而靓丽,让人们穿出一个和谐来,穿出一个美来;房屋不单是为了居住,追求实用而美观、温馨而舒适的美化装饰,已渐成为家居的普遍风气,它为人与环境、物理空间与心理空间的和谐创造了更多的物质条件。一位美学家曾形容审美的愉悦像坐在家里那样自由自在,这种自由自在的家居正在中国大地兴起,让人们住出一个和谐来,住出一个美来;行也在酝酿着巨大的变化,不但自行车王国正逐步为轿车所挤占,而且逐步追求快捷、便利、舒适和惬意的出行,逐步让人们行出一个和谐来,行出一个美来。总之日常生活正在审美化、和谐化、人文化。但我这里所说的'生活审美化,与有些同志所说的“审美生活化”不同。“日常生活的审美化”是把生活升华到精神的审美的高度,而所谓“审美日常生活化”是让审美与生活看齐,把理性的精神的审美降至感性的物质的日常生活的水平,实是把审美感性化、快感化、生理化,越来越淡化了其人文精神和理性内涵,这是后现代消解和否定审美与日常生活差别的一种反映。审美自然包括感性的快感,但它又必须超越感性,使感性与理性、生理感受和心理体验和谐地统一起来,才能达到真正的审美境界。

生产劳动、日常生活的背后是人与对象、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社会的理想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现代和谐,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原始时代也曾产生过一种团结互助的关系,但那是未分裂的、素朴的和谐。我国古代儒家也曾设计过人与社会和谐的方案,如在家庭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举案齐眉;在国家讲君明臣忠,将相谐和,君民同乐,长治久安;在社会上讲睦邻友好,交友诚信,“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和谐关系。但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是为适应宗族关系和封建等级秩序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主体依赖于客体、个人依附于社会、心理意识服从于道德律条的不自由。古代梦想的和谐社会是片面的、虚幻的,甚至冲淡和掩饰了阶级对立的现实。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突破和扬弃了古代的和谐,把一切社会关系置于厉害对立的基础上,二元对立也成为西方现代、后现代文化的根本特征,西方现代、后现代文化一直是在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的二元对立中嬗变的。荒诞是二元对立极端化的产物,它一方面把对立推向两极,另一方面又与“无差别”相关联,消解和抹杀一切矛盾、差别,是一个矛盾的悖论。在这个悖论中,前期的荒诞侧重于向两极对立的极端发展,后期的荒诞,特别是其近来的动向,更侧重于走向消解和抹杀矛盾,甚至走向另一极端,否认和消解一切差别。诞生于后现代语境中的生态主义和生态美学(西方称环境美学),强调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同样表现了这种消解矛盾否认差别的思潮。因为在这种“整体和谐”中,侧重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界生态发展的一个环节,人与动物是平等的。在反人类中心主义的旗帜下,人与自然的差别,人的社会性、主体性、能动创造性消失了,以人为本不见了,而突现出来的实是以自然为本,实是人统一于自然的整体和谐,人与自然无差别的整体和谐。新的和谐社会关系,将结束近、现代的绝对对立,吸收、融合后现代趋向和谐的有益观念,重新创造一种和谐自由的社会关系。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是现实的规律性的真实存在,远远超越了古代虚幻、片面、素朴的和谐。它以新的互助互爱、团结合作、互利共赢的新关系代替利益对立和相互争夺的旧关系,开创了人类和谐处理自身关系的新时代。社会美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的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将创造一种更新、更高的社会美。

人与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又是人的无机躯体,自然与人的和谐在实践中产生与发展。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没有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没有物质基础,人与社会的和谐就难以实现。当然人与自然的和谐又依赖于人与社会的和谐才能完成,正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只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②。没有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难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学家诺曼・万尔顿曾说,“只有与地球和谐相处,才能使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而只有人们之间和谐相处,才能做到与地球和平相处”③。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自然美和生态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人与自然向更高的和谐发展,也将不断促使自然生态日益变得更新、更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落脚点是人,人与自身的和谐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与核心,只有人与自身的和谐,只有人自身全面和谐发展,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试想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身心畸形、灵魂与肉体分裂、理性与感性失衡,哪里能谈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呢?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人,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是为了人;构建和谐社会实践要落实到人,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归宿也是人,都是为了要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的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造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成熟,和谐社会是现代和谐人的摇篮。现代和谐人既富有突出的个性,又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一切社会关系和谐自由的内涵内化为自己的真正的人的本质。他是感性与理性都充分发展,而又和谐统一的人。现代全面和谐的人远超越了古代人,古代人的和谐是原始的未充分发展的,是单纯的、不丰富的、有限的。他也超越了西方近代、现代、后现代人,从近代开始人们就在理性与感性、灵魂与肉体二重性格的裂变和斗争中备受煎熬,而随着现代、后现代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对立的极端发展,一方面现代科技的高度发展,使理性虚构了自我迷信,理性主体的妄自尊大,无度的粗暴的征服和摧残自然,陷于自然的无情报复之中;另一方面人文精神的丧失,感性主体的膨胀和沦落,人或异化为“甲虫”、非人,或裂变为“单面人”、碎片人,或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儿。和谐社会为后现代无家可归的流浪儿构建了美好的精神家园,无家可归的流浪儿有家可归了,人类漂泊无依的时代也将成为过去。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是非人时代的终结,将是理性妄自尊大时代的终结,将是真正现代自由人的新生。他把必然升华为自由,把受动转化为主动,具有充分的创造活力,成为最有主体主动性、历史创造性的现代人,成为既有主观目的又合“客观目的”的真正的历史的主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指出:“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类历史的“目的本身”④,从根本上说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本身”。现代社会主义的自由人,将是和谐全面发展的人,将是社会美的核心和主体自身,将是自然美的创造者,艺术美的立法者。艺术美源于现实美又高于现实美,艺术和谐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艺术概括和审美创造,是新型的现代和谐自由人,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新型和谐关系的典型反映和理想的表现,它也将随着和谐社会、和谐人格的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日益走向至真至善至美的境地。

总之,和谐社会的精神是把社会和谐化、审美化,从美的本质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美的社会,和谐的关系就是美的关系,和谐的人就是美的人。和谐的精神照亮了我们社会整体的美,也点亮了我们社会一切个体的美。当然这是我们的理想和目标,我们现在和这个理想还有不小的距离,但可贵的是和谐社会的提出和构建,已朝这个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这个光辉理想一定会逐步变成明天灿烂的现实。

注释:

①周来祥:《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与物质生产发展的不平衡规律,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文学》,原载《文艺报》1959年第2期。后收入《周来祥美学文选》(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版,第1253―1265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22页。

③诺曼・万尔顿:《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王正平、金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版,第6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版,第486页。

篇4:从《悲剧心理学》看朱光潜的悲剧美学观论文

从《悲剧心理学》看朱光潜的悲剧美学观论文

《悲剧心理学》是朱光潜留学法国的毕业论文,也是我国现代第一部研究西方悲剧理论的专著。这本著作在对各种西方悲剧快感理论批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融汇中西,折衷调和”的创新性见解。朱光潜的悲剧观强调欣赏者的主动参与,站在独特角度,探求欣赏者的心理反应,无疑是一大创新,但其站在审美经验里所谈及的审美体验,也与现实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本文主要从悲剧快感和悲剧精神两个方面探讨朱光潜的悲剧美学观。

一、悲剧快感的由来

在《悲剧心理学》第一章也就是绪论部分就谈及到了人们为什么会喜欢悲剧这个问题,我们的天性使我们被美好的东西所吸引,流连忘返;在现实生活中,痛苦和灾难可怕到让人躲避不及,而悲剧中的痛苦和灾难却能给人带来快感,悲剧中的事物总能在不知不觉间引起人们审美体验,其中的痛感是如何转化成快感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朱光潜给我们做了很好的解释,他先是介绍了以法国学者法格为代表的“恶意说”,“恶意说”认为人们之所以愿意观看悲剧源于“人是稍稍有些变化的野蛮的大猩猩的后代”,正是因为人们内心的这种邪恶力量使得人们在观看他人遭遇灾难时感到快乐,也正是因为这种快乐而产生快感,不为痛苦和灾难所动。与法格“恶意说”相对立的则是以英国学者博克为代表的“同情说”,“同情说”则认为人类最崇高的精神则是在悲剧的观看中体现出来了,幸运的人们因不幸人们的遭遇而感动同情,不幸的人们因不幸的遭遇有一种感同身受的感觉,言外之意,人性善是喜爱悲剧的首要原因。

朱光潜否定了“恶意说”和“同情说”,认为两者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他们混淆了现实苦难和悲剧苦难之间的区别,混淆了现实体验和审美体验的区别,当然并不排除有人抱着幸灾乐祸的态度观看悲剧,也不排除有人抱着同情的态度加以欣赏,但这终究不是促使痛感转化为快感的首要原因。从而,朱光潜更加确定悲剧快感是独立于个人利害得失之外的审美体验,否定了人的善与恶对悲剧快感产生的首要作用。他认为悲剧快感是由于内心的痛苦在悲剧中被感觉并得以表现,致使积存在内心的紧张复杂情绪被演绎、释放出来,从而得到缓解的过程,也便是悲剧快感产生的过程。站在心理学角度加以分析,视角独特,体悟深刻。

二、悲剧快感产生的原因

1.审美同情和道德同情

朱光潜的悲剧美学观强调欣赏者的主动参与,是一种主动感化和陶冶,不是填鸭式的灌输,是对欣赏者审美过程心理反应的探讨。在审美体验的过程中,既需要同情,又需要清醒与自制。古今中外,也有不少因观看悲剧时同情主人公遭罪而怒冲上台报仇的人们,显然其混淆了现实与悲剧之间的差异。同时,也不难看出审美同情和道德同情之间确实难梳理清晰,但其确实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要求人们在欣赏悲剧的时,要保持投入的同时拥有理智的头脑。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朱光潜特别推崇“没有道德目的而有道德影响的文艺作品”。

同情也被用来指审美观照中的同情模仿,即:移情。按这种说法,审美同情和道德同情是相互吻合的,但究其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①道德同情中主体能够清楚的意识到与客体的差别,而在审美同情中两者的界限较为模糊;②道德同情完全离不开主体整个的.精神气质,而审美同情是完全脱离功利活动之外的;③道德同情通常会引起一些实际效果,而审美同情则完全是心理精神活动,不会引起任何实际效果。悲剧欣赏主要是审美意义上的同情。

此外,悲剧的不同剧本、不同演员、不同背景音乐等因素不同,悲剧同情也是不同的。观众和演员应是“旁观型”和“分享型”,观众对于悲剧的受感染程度也会引起不同的审美同情。无疑审美同情的确能够有助于审美悲剧快感的产生,但其并不是唯一因素,纯“旁观者”型的观众依然还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方式欣赏悲剧。湖南台自制的一档真人秀节目,就是模拟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冲突,看周边人的反应程度,有夫妻之间的、父母和孩子之间的、顾客和服务员之间的,用一种审美同情来呼唤人们的道德同情,当然拍摄现场也不乏纯“旁观者”型的看客,毋庸置疑,对于纯“旁观者”来讲,其所领会到的审美同情和道德同情都是微乎其微的。

在艺术欣赏的过程中,不同的人将会产生不同的情绪体验。建立在“旁观”基础上的欣赏,和剧情拉开一定的距离,可以使人们以一种更加理智的态度来处理自己的情绪。

2.观照和行动

在看到灰姑娘的悲惨遭遇时,我们产生了同情;在看到灰姑娘嫁给王子的那一刻,我们为她而感到高兴。可见,不光审美同情能够产生悲剧快感,观照也是产生悲剧快感的另一重要因素。

对悲剧的审美究竟是日神式的观照还是酒神式的行动,朱光潜的这一理论深受尼采的影响。在尼采的哲学理论中,酒神是在被日神点化之后,成为了艺术之神。而朱光潜则更强调的是日神的观照,其实他本身就是一个沉思者、一个旁观者、一个崇尚日神的人。在1947年,《看戏和演戏——两种人生理想》一文中,朱光潜就看戏——旁观者角度,演戏——分享者角度加以分析,突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生理想。可以更进一步,用儒道两家的思想加以说明,儒家强调“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重行动;道家则强调“无为而治”,重观照。不难看出儒家既演戏也看戏,而道家则只看戏,朱光潜的悲剧审美则更契合道家思想。“人生苦恼起于演,人生解脱在于看”充分表现出朱光潜融汇中西、折衷调和的人生观。

3.心理距离说

悲剧的欣赏是欣赏者带有一定的审美同情,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的观照,这种距离是欣赏过程中十分必要的一个环节。朱光潜认为悲剧只是一种艺术样式,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距离,而这种艺术样式恰恰又是从现实的痛苦和灾难中,提炼和升华出来的。因此,在欣赏悲剧的时候,应站在旁观者的角度上,给予观照和审美同情,这种距离产生的美也是必不可少的,若即若离。

“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悲剧,正如词典里没有诗,采石场里没有雕塑作品一样。悲剧是伟大诗人运用创造性想象创作出来的艺术品,它明显是人为的和理想的。”悲剧都是对现实生活的“过滤”,是距离化的现实生活,这种距离,使得悲剧与现实生活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怎样使得审美观照达到最好的效果,是悲剧创作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悲剧的创作不能脱离现实生活,要基于现实生活,从而产生审美共鸣;另一方面,悲剧的创作要想产生悲剧快感,又必然要高于现实生活。布洛提出“距离的自我矛盾”,最理想的距离就是:就是最大限度的扩大距离,又要最大限度的缩小距离,重要的是把握好度。最理想的观众就是:既要做好分享者,又要做好旁观者,要有清醒的头脑和理智。

三、悲剧快感产生的效果

朱光潜认为悲剧快感应该是“我们先感到面对某种压倒一切的力量那种恐惧,然后那令人畏惧的力量却又将我们带到一个新的高度, 在那里我们体会到平时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能体会到的活力。”也就是说,在欣赏悲剧时,我们先产生的情绪是建立在面对痛苦和灾难的恐惧,之后慢慢平复心里才产生怜悯之情。同时,悲剧感和崇高感之间也是紧密联系的,朱光潜强调悲剧中的痛苦是由被察觉到被表现出来,淤积的苦闷在宣泄和释放之后得到了悲剧快感,之后崇高感随即而生。崇高感是一种间接引起的快感,悲剧感是崇高感的一种。悲剧和其他崇高感一样,能够引起心灵的震撼并给予人强大的力量,不同之处在于他通过怜悯来减缓恐惧。

然而怜悯和恐惧也是缺一不可的,在观看恐怖片时,我们也会因画面的凶险可怕而产生恐惧感,但这种恐惧并没有伴随着产生怜悯,因而恐怖片只是一种娱乐而非艺术。

综上所述,朱光潜对尼采的接受体现了融汇中西、折衷调和的思想。在《悲剧心理学》中,朱光潜基于深厚的国学底蕴和成熟的文学素养,以独特的观照视角和思维模式,在对众多西方理论的批判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真正做到了“融汇中西,折衷调和”。朱光潜85岁时说他自己,“实在是尼采式的唯心主义信徒”。

篇5:从美学角度论音乐中表演的特殊性论文

从美学角度论音乐中表演的特殊性论文

关键词:音乐表演 美学 特殊性二度创作

摘要:音乐是在时间中发展的特殊艺术形式,音乐表演是特殊的音乐表现形式。音乐表演作为一种实践形式,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唯有科学的美学思想的指导,音乐表演才能真正体现出自身的价值。为了使音乐表演更加完美,给人以愉悦,提高听众审美情趣,音乐工作者应以毕生的精力去追求。

引言

音乐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形式,是一种在时间中发展的艺术。对音乐特殊性问题进行的讨论和研究,要从唯物主义认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用演绎法先得出一般论述,再将这个一般论述运用到创作实践中。这种实践要求迫使了人们从事“音乐特殊性”问题及音乐相关问题的研究。音乐表演是音乐这一特殊艺术形式中处于特殊位置的音乐表现形式,这个特殊的音乐表演形式,在意识形态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仅靠加强和完善表演技术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需要上升到美学的思想高度去指导艺术实践。认识音乐表演中的规律性,首先需要在美学思想的指导下认识音乐的特殊性问题。

一、音乐的特殊性

1.音乐物质材料的特殊性。

音乐是以声音作为物质材料的,这是音乐特殊性的根源所在。音乐的声音材料是用特定的方法从自然界的物质中筛选出来的,它只诉诸于听觉。音乐作品中的单个的音,只代表音本身,不代表任何客体,但当它作为音乐整体中的一个因素,成为音乐整体中有一定含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它就成为了不同于它自身的某种东西的反映。音乐的物质材料是声音,这个特点使音乐有了在时间中发展的特性。音乐的另一个特殊性是:音乐的物质材料不是单个的音,而是由一系列的音发展而来的整体。

2.音乐反映现实的特殊性。

音乐独特性的基础是音乐反映现实的独特形式。音乐对现实的反映不同于其他艺术,在音乐中,音乐物质材料的非客体性和非语义性,及其反映客体某些特征时的间接性,是导致“音乐内容不确定性”这一特点的根源所在,所以音乐总是爱与其他艺术形式结合起来,使其自身更加具体化。

二、音乐中的表演作为音乐的体现形式,有其特殊性

1.表演自身的特殊性――中介作用。

音乐是一种以表演为中间媒介的艺术,它是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上的,音乐就是为了其自身的社会存在而要求表演的艺术,是通过音乐作品的'表演传达给观众的。通过表演这个中介,音乐每次都具有其自身个性的实现。音乐作品之所以存在,主要是通过其多次的实现,而音乐作品在每次实现过程中,都会包含着一定的个性方面的不同,同一音乐作品的各次演出是相互区别的。实际上就是说“表演”这种艺术表现形式是十分特殊的,音乐以乐谱形式存在于世,而音乐要展现出来,则需要“表演”作为载体,使音乐通过“表演”这一途径成为一种在时间中展现的艺术。如果没有“表演”,任何优秀的音乐作品永远只是五线谱上的音符,而无法成为在时间中展现的艺术。“表演”作为中介的同时,又有着自身的个性。一个音乐作品每一次的实现,即使是同一个表演者也无法使它每一次都完全相同。一部歌剧作品在不同的演出中会出现很大的差别,从演员的演出,到舞台处理和各声部的组合,尤其是同一角色不同演员演唱的音色差别,都会使同一歌剧的各场演出产生很大的差异。同一个钢琴演奏家在不同的钢琴上演奏的作品,在音色上也会有细微的变化,不可能完全相同。由此可见,对于音乐来说“表演”是一个应该强调的特殊因素――是中介,而且在再现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

2.表演形式的多样性。

表演的特殊性还表现为表演形式的多样性。集体性的表演对于音乐来说是比较典型的,但在音乐中集体性本身仍然具有其自身的个性特点。在歌剧中,个人表演是整体表演的一部分,个人表演在体现个性的同时,还要同整体表演融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准确体现出整体作品的意义。而歌剧中的多声部则体现了表演中的“多样性的统一”,正是各声部的独立和彼此间的协同,才保证了歌剧中音乐进行的统一。

表演种类的多样性,促使音乐在历史发展中出现了多样化的音乐形式和体裁,由此出现了多样化的表演形式。表演在某种意义上对音乐本身有分化作用,人们只会注意表演的大师和音乐家,这些人的高超表演技巧将他们自身的表演形式引用到音乐中,影响音乐体裁的内容的特性,影响音乐体裁的形成。

3.表演中“表演因素”的特殊性。

表演中的表演因素,使得音乐非常强烈地表现出富于感觉性的特征。表演因素是音乐所特有的,是由于音乐有“时间性”这一特质决定的。在表演一部作品时,其作用的是音乐色彩的纯感觉性因素,而各种音乐因素的结合,才使得表演具有强烈的表现力。

4.表演风格受不同时代的审美风格的影响。

在表演中有特殊作用的还包括对音乐作品的诠释,在不同的时代,常常会有本质性的不同,会因表演而展现出不同的解释。歌唱者都会接触到大量的艺术歌曲,而在演唱艺术歌曲时,不同时代的歌唱作品在不同表演者手中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对作品的理解不同,诠释就有所不同。

三、音乐表演的“二度创作”

1.“二度创作”的概念。

音乐表演与音乐创作相分离并获得其自身的独特品格后,就被人们称作“二度创作”。所谓“二度创作”就是在“一度创作”(即音乐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以一度创作为出发点和归结点。即音乐表演必须对以乐谱形式存在的音乐作品进行认真的分析,并作出准确的解读,以此作为二度创作的依据,而音乐表演的最终结果则表现为对音乐作品的准确传达和作品本身的精确再现。

2.表演作为“二度创作”的本质和作用。

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作”其本质意义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一度创作的忠实再现上。尽管音乐表演是建立在音乐作品基础上的,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按照谱面完整演奏就是“二度创作”,如果这样理解,“二度创作”就完全陷入了单一的机械演奏中,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人们之所以喜爱音乐者的音乐表演,是因为音乐表演是由不同个性的人所进行的有创造性的表演活动,人们欣赏的不仅仅是音乐作品本身的旋律,更重要的是去欣赏音乐表演者对作品的创造性的再现。有些杰出的表演创造,甚至会超出作曲家的预想,使得作品的内在深意和作品的精髓体现得更加鲜明。

音乐表演作为音乐创作与欣赏的中介环节,一方面担负着创造性地再现音乐作品,推动和促进音乐创作的使命,另一方面还担负着通过表演提高听众审美情趣的使命。

3.“二度创作”应遵循的原则。

(1)真实性,创造性。

真实性是“二度创作”的基础,是对音乐作品本身的真实再现。我们要把乐谱作为最基本的依据进行研读,同时还要解读与作品相关的作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的时代背景,甚至是作者创作时的意识和思想形态。就像贝多芬的作品,他的创作分三个时期,每个时期的作品风格都是与当时他所处的社会背景及他当时的思想状态紧密联系的,分析和演奏他的作品就要在更多的层次上分析和解读,这样才能真正地再现其作品。

创造性是决定“二度创作”的价值的关键。正如美国钢琴家、音乐评论家约瑟夫・巴诺维茨所说:成功的演奏必定是演奏者的个性与作曲家的个性融为一体。音乐作品不只是一种处理方法,二度创作也不能只遵循一种表演模式,只要在忠于原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创造性,就能使“二度创作”达到一个理想的境界,最大程度地实现其价值。

(2)历史性,时代性。

历史性是指音乐作品特定的历史风格,时代性是指音乐表演者所处的时代精神。音乐是特定历史时代下的产物,有其特有的音乐风格,然而进行音乐表演的表演者不可能完全放弃自己所在的时代去演奏演唱作品,总会不自觉地用当代的时代特征去演绎作品,这就要求“二度创作”必须在尊重历史风格的前提下,以当代人的审美眼光,从历史出发,在历史作品中发现新的因素,以当代的时代精神和审美情趣加以丰富,从而实现历史性与时代性的融合,以获得最佳的表演效果。

(3)技术性,表现力。

没有表演技巧就无所谓表现力,相反,脱离了艺术表现力,表演技巧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技术技巧对于表演来说尤为重要,但它只是音乐表演的手段,而非目的,它只是为艺术表现的目的服务的,只有音乐表演与艺术表现力实现完美的统一,表演自身的价值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只有把高超的技术融合到深刻的艺术表现中,才能给人以美的享受和动人心弦的精神内涵,达到启人心智的效果。

结语

音乐表演,是赋予音乐以生命的创造性的行为,其本质意义就是如何真实地再现原作,如何使音乐作品焕发出应有的光彩。对于音乐表演者来说,如何把握好“二度创作”,如何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表演是技术与表现力完美的结合,是音乐表演获得其独特品格的基础和保证;而如何通过自己的表演把音乐的美传达给观众,如何使听众在音乐的熏陶下洗涤心灵,如何使人们因为有了音乐而感到充实快乐,是音乐工作者们毕生的事业和追求。

参考文献:

[1]于润洋译.卓菲娅・丽莎音乐美学译著新编.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书号ISBN7―81096―011―3.

[2]张前.论音乐表演创造的美学原则.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2,(4):3-10.

[3]国外音乐资料,第26辑.

篇6:从《琅琊榜》看电视剧画面的美学特点论文

从《琅琊榜》看电视剧画面的美学特点论文

电视剧《琅琊榜》自开播以来便广受好评,大结局当日更是创下了网络点播量和收视率双第一的佳绩,其影响力甚至扩散到国外,在美、日、韩等国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出现了国产剧仅靠口碑走出国门的“病毒式”传播。继《甄传》之后,《琅琊榜》之所以能够再度掀起海内外观众的观看热情,其画面的精致和美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将着重分析《琅琊榜》的画面美学特征。

一、严谨的画面构图

从表现手法来说,电视剧拍摄时需要注意场景设置、演员走位,以及相应镜头的运用和画面构图。以《琅琊榜》为例,无论是固定镜头还是运动镜头,拍摄的主体都处于焦点位置,陪体分布和谐、有层次感,画面构图非常严谨。比如,第1集第2场戏,梅长苏于噩梦中惊醒,披头散发坐在矮榻上,镜头缓慢拉近,画面中梅长苏始终处于画面的几何中心位置,让观众有一种走入场景空间的微妙感觉;作为陪体的门和远山层次分明,使画面更加生动自然。同一集中,誉王走进驿馆时,镜头随之移动,他穿过厅堂、房门、幔帐,一直到进入内室,其始终处于画面中心。按照距离计算,在这个镜头中誉王走过大约8米距离,但由于其始终处于中心位置且画面平稳和谐,让观众感觉仿佛是跟随着他进入内室细探锦囊中的答案,很容易就被带入到剧情之中。电视剧需要依靠对白推动剧情发展,因此画面中出现两三个人物主体时,就需要较强的构图能力,特别是运用移动镜头拍摄时,若是构图不善,就可能会模糊演员对手戏的重点,影响人物之间的关系。比如,在《琅琊榜》第一集中,梅长苏和蔺晨相对而坐商量进京事宜,两人是十几年的好友,蔺晨担忧梅长苏进京后的安危,而梅长苏明知身体不济却坚持要完成执念,两人视线交汇、地位对等,谈话氛围友好但沉重,所以在镜头运用上主要以平视固定镜头为主,插入少量对切镜头。而梅长苏与谢玉是敌人,在第23集狱中对峙时,两人之间剑拔弩张,并无平起平坐、心平气和的可能,所以画面中两人交错而坐,分别处于黄金分割区域。谢玉头顶的自然光隐喻了其最后一丝希望,而处于阴暗中的梅长苏则正以谋士身份算计人心。在整个对峙过程中,梅长苏步步紧逼,谢玉从不屑一顾、疑惑、震惊、挣扎到无奈,最后揭晓了赤焰军旧案的真相。在自然光下,其表情和语气变化丰富,面部细节拿捏到位,面部特写镜头居多,反映出人物的心理变化过程。此外,排除掉闪回镜头和誉王夏江商谈的镜头,在两人对峙的22分钟内,梅长苏有两条移动轨迹:第一条是梅长苏从画面右边走入牢房,第二条是从牢房栏杆旁走到谢玉对面,两次移动都谨遵视线原则;而谢玉也有两次移动:一次是暴怒之后冲向梅长苏,一次是无奈之下走到小窗户底交代真相。这场对峙戏中固定镜头、轨道镜头、摇臂镜头运用丰富,完整连贯地展示了梅长苏和谢玉的最后一次正面对决,将剧情推向了又一个高潮。《琅琊榜》还采用斐波那契螺旋线(俗称“黄金螺旋”)构图方式,在过肩镜头中将主体人物放在螺旋中心,而背景人物则处于螺旋外围,以增强电视剧画面美感。比如,第2集秦般若为誉王分析局势时,一身红衣立于誉王面前,分析誉王与太子夺嫡的优劣势,秦般若长久地站立于画面的螺旋中心,正在聆听的誉王则背影模糊,处于螺旋线外围,6次镜头切换都没有改变秦般若处于黄金螺旋中心的布局,看着非常舒服,有较强的代入感。类似的构图在剧中多次出现,如第21集至22集的谢府混战中,谢玉时而处于亮处,时而处于暗处,站立于螺旋中心;最后,长公主出面力挽狂澜结束对峙时,与誉王、卓家和谢玉周旋,长公主多处于黄金螺旋中心位置,其余人背影则处于螺旋尾部,虽模糊却关系分明。《琅琊榜》严谨的构图使得画面主体突出,视觉焦点始终处于画面构图中心,而陪体则灵活自然,层次多元化,配合着主体完成镜头语言表述,既烘托了氛围又补充了画面信息,充分体现了我国传统审美习惯上的对称美。

二、考究的画面细节

《琅琊榜》在人物服饰妆容、道具、画面构图等方面都追求极致的画面美感,注重细节处理。剧中演员妆容精致,服饰讲究,道具一丝不苟,场景设计严格遵守魏晋风格,唯美的画面极具震撼人心的惊人力量。在演员妆容方面,男性角色以修饰脸色为主,靖王和蒙挚等武将英气十足,梅长苏也没有刻意掩饰右眼的伤痕;女性亦是以淡妆为主,仅有反派角色秦般若画有眼线,越贵妃化了汉朝流行的“时世妆”,其余女性角色都是裸妆风格。在演员服饰方面,《琅琊榜》为演员准备了上千套服装,主演配有朝服、吉服和便服,靖王和霓凰郡主等武将还有盔甲戎装。在服饰颜色方面,位阶越高的角色服饰颜色越深,正符合南北朝时期以黑为尊的文化。如,靖王从郡王到亲王、太子的过程,服饰的颜色就从暗红、正红到黑色,配合着角色地位的变化。在服饰花纹方面,皇帝对襟处的龙纹、霓凰郡主白色便服上的暗纹严谨考究。在服装制式方面,所有服饰均右衽,服装面料也选用与角色身份相匹配的棉麻和绸缎等。该剧在配饰方面同样认真,梅长苏头戴的和田玉冠帽与谢玉、飞流等人所戴的材质皆不同,衣襟前配饰的悬挂也是男左女右,有碧玉也有玉珏。与其他粗制滥造或过度奢华的古装剧相比,《琅琊榜》的服饰细节可谓讲究到了极致。不仅是演员的妆容和服饰设计精致,《琅琊榜》的道具和动作设计细节也非常讲究。画面场景中出现的家具都是按照古画上的样式打造,夜场戏均以烛光作为光源,未使用大暖光灯简单代替。隐喻六部的竹板和信物玉蟾也都风格古朴,有明显的手工雕刻痕迹,非机器打磨而成。此外,演员的动作也细致入微,大量的特写镜头放大了演员的动作,比如梅长苏喜欢搓手的细节就贯穿全剧。对细节的极致苛求使画面极具美感,极大提高了该剧的艺术水准。

三、独特的'画面风格

色调决定了电视剧的感情基调,《琅琊榜》十分注重色彩搭配和对自然光的利用。剧中的故事主线是梅长苏历经重重困难平反冤案、扶持明君,导演使用了冷暗色系映衬主角的处境和压抑的情感,而在人物年少时的闪回镜头中,画面色彩明快,靖王、梅长苏和霓凰身上都充满着青春飞扬的气息,与整部剧的色彩基调形成鲜明对比,更映衬了主人公身份转变而引发的心理变化。从人物设定上看,梅长苏是一位弱不禁风的谋士,脸色苍白如纸,常年缠绵病榻,因而室内戏居多。在江左盟的府宅里,梅长苏常常卧坐看书或品茶待客,温润儒雅。室内正中一个矮榻,一排书架、一个条案、四个烛台,简简单单的几件清雅家具,充满了空寂的禅意。而江宅之外就是崇山峻岭,宛若一幅绝美的水墨画。在京城的苏宅里,梅长苏常常拥裘围炉,与王侯将相交谈品茶,搅动京城风云。苏宅是个三进院落,透出儒雅的中式古典风格,落地窗更是点睛之笔,不但创造了开阔的视野空间,还使四季风景尽收眼底,与室内的质朴素雅交相辉映。而戏中皇宫、宁国侯府和其他达官贵人的府宅,壮丽华贵的装饰突出了历史的厚重感,自然极简主义的风格则突出了名士的优雅风骨。梅长苏以谋士身份亮相,服饰以灰白布衣为主,无论是在江宅还是在苏宅,都仿佛是从水墨画中走出的青年书生。靖王和霓凰郡主都是戎马将军,府宅古朴大气,人物身披铁甲神采奕奕,穿戴华服英姿飒爽,即便是身着便服也难掩飞扬的神采。《琅琊榜》的画面就像水墨画,在色彩绚丽的古装戏中脱颖而出,让观众眼前一亮。

四、厚重的画面内涵

电视剧是视觉文化的产物,画面不仅展现了剧情和人物关系,还表达了独特的精神内涵。该剧借助镜头画面,抒发了家国情怀,突出了坚守信念的力量,其独特的精神内涵值得赞颂。在细节方面,该剧也处处传递正能量,比如在第21集中,谢府混战之后,梅长苏吩咐蒙挚在围猎时用话语敲打南楚宇文暄,以免南楚使团知晓大梁皇家秘密后,误会大梁武将皆是弄权之辈,趁大梁内斗升级而在边境生事。通过电视剧画面放大了对白中的情感,梅长苏寥寥几句的叮嘱就让观众深切感受到了人物的正义感和理想。剧中,大梁皇帝为保皇权罔顾百姓死活、纵容冤假错案,仅为一点猜疑就嗜子杀友;太子和誉王为争皇位不遗余力争恩宠,肆意拉拢朝臣,不分对错只看立场,导致大梁朝堂上文不思政、武不思战,以致在该剧结尾处,大梁国四面楚歌,无一员武将肯出征对抗大渝,只能是梅长苏大义赴死。而在一片混沌之中,靖王恪守原则和本心、不愿算计人心,梅长苏匡扶正义、追求大公,电视剧传递的正是这种心中向善、追求光明的高尚情怀。

篇7:从数字媒体艺术教育的发展看传统艺术的美学突破论文

从数字媒体艺术教育的发展看传统艺术的美学突破论文

在当下,数字媒体艺术教育的普及使艺术从传统的美学范畴中形成新的突破与发展。数字媒体艺术不仅为人们带来新的视听感受,更为人们带来新的艺术美的体验。

一、美的体验的大众化

数字媒体艺术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进行传播,被大众接受的方式正是现代化的高科技,目前,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使大多数受众都能够轻松地接触到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媒体艺术的主要表现方式是动静结合的视觉艺术、动画艺术、3D影视艺术等,这些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电视、电影艺术中,成为深入人心、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艺术形式。

二、美的体验的虚拟性

用数字媒体艺术手段创作出的作品具有真实、生动的特点。这种超现实的作品是一种真实基础上的虚构。如,2009年的美国科幻史诗式电影《阿凡达》讲述了发生于2154年,人类对于生态茂盛的潘多拉星球上的稀有矿产进行开采的故事。电影的标题“阿凡达”,指的是经过基因改造而能为部分人类所控制的纳威人身体,人类使用它们同潘多拉星上的原住民展开交流。这原本是个虚幻的故事,有虚幻的情节、虚幻的人物角色设置、虚幻的故事情境,但是,数字媒体技术的应用使这种虚幻具有一种超出常规意义的真实。如,《阿凡达》中所呈现的潘多拉星球的环境背景:一些悬浮于空中的巨大石块如同冰山在海面上缓缓移动,石壁上生长着形态各异的植物。石块之间的碰撞产生了大小不同的小石块,使影视三维空间中充盈着一种奇异的感觉。潘多拉星球的森林、草原、高原中生长着各种食草动物,综合了现实和虚幻中动物的特点,长着长嘴、小颚,现实动物犄角形状的扇形膜,有鲜艳的色彩和花纹。影片中旋扇蜥蜴的原型是地球上的蜥蜴,在细节上进行了虚拟化处理。蜥蜴的皮肤肤质和身体颜色都像枯树枝,肢体和尾部生长着像叶脉一样的结构,这正是运用数字媒体技术产生的动物和植物的综合体。借助于数字媒体艺术,《阿凡达》为人们展示了一种虚拟的美感,这是数字媒体艺术对于传统艺术形式的突破。

三、美的体验的非逻辑性

数字媒体艺术使美的体验呈现出一种非逻辑性的特点。传统艺术形式一般是按照受众接受的逻辑性进行艺术的表达,受众可以借助自己的常规经验对艺术作品进行欣赏,但是观众在欣赏新媒体艺术形式的时候会有“欣赏习惯受阻”的情况出现。如,新媒体艺术作品《动感<清明上河图>》运用数字媒体技术,将传统经典作品《清明上河图》进行了高科技的加工和重制,使静的艺术动起来,超出了受众的常规逻辑体验。因此,数字媒体艺术作品要求大众在欣赏的过程中运用非逻辑思维理解新的艺术形式所要传达的艺术意图,这样才能够充分感受高科技带来的视觉冲击。所以,数字媒体艺术对于传统艺术的突破之一就是受众欣赏途径的改变。数字媒体艺术与传统艺术在表达逻辑上的差别,是数字媒体艺术突破传统艺术审美逻辑的重大创新。

四、美的体验的开放性

与传统艺术相比,数字媒体艺术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传统艺术一般是由独立的创作者完成,艺术作品的呈现方式也是相对单一和完整的。但是,数字媒体艺术形式下,由于对网络形式的借助,艺术中美的体验是开放的。创作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想法对不同门类的艺术作品和艺术形式进行综合改动。数字媒体技术将古典的艺术形式和现代技术结合,产生了很多具有开放式美感体验的艺术形式,现有的常见的作品种类有剪纸动画、皮影动画、木偶动画、版画动画等。如,用数字媒体艺术创作的作品《桃花源》,以东晋诗人陶渊明的经典作品《桃花源记》改编,将数字媒体艺术和中国经典的写意水墨画、皮影戏、剪纸艺术结合,创造了飘忽于写实意境与写意意境之间的 动 静 结 合 的 作品 。 在 这 部 作 品中,水墨画风格所展现的晕染、灵动、秀丽、淡雅的中国美学意境场景与皮影风格的人物相融合,加上高科技带来的动感艺术,使这部作品成为数字媒体形式下的具有开放性美感的崭新的艺术作品。

结语

数字媒体艺术教育重视学生对于艺术、科学、技术的综合掌握、理解和融汇应用。在数字媒 体 艺 术 的 教 学中,学生不仅要掌握电脑设计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数字媒体制作软件,熟悉数字媒体艺术与传统艺术的区别。一个合格的数字媒体艺术毕业生,不仅要有较强的美术欣赏能力、美术设计能力,还要熟练应用数字媒体创作工具从事平面设计、网络媒体制作、游戏、动画制作、数码视频编辑和数字化园林景观设计等方面的系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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