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现状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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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现状及解决途径

【简介】感谢网友“林凤娇”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析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现状及解决途径(共6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浅析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现状及解决途径

浅析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现状及解决途径

通过对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的现状分析,提出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的解决途径.

作 者:偶昌宝 卢国光 王海波 徐国梁  作者单位: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浙江,杭州,310018 刊 名:科技致富向导 英文刊名:KEJI ZHIFU XIANGDAO 年,卷(期): “”(12) 分类号:X7 关键词:建筑垃圾   资源化  

篇2:浅析城市垃圾转运现状及发展趋势

浅析城市垃圾转运现状及发展趋势

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方式入手,阐述了城市垃圾全密封压缩式转运的必要性和重要I挂,指出城市垃圾转运发展趋势为全密封压缩式转运;最后对全密封压缩式转运改进方向予以探讨.

作 者:陈宏林  作者单位: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224002 刊 名:现代商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年,卷(期): “”(6) 分类号:X3 关键词:转运方式   发展趋势   全密封压缩式  

篇3:城市垃圾的问题

城市垃圾的问题 -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的扩大及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城市垃圾问题随之日趋严峻。据统计,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堆放量已高达70多亿吨,侵占土地约6亿平方米。,全国668座城市年清运生活垃圾约2.5亿吨,且每年以8%―10%的增长率逐年增加,其中约200多座城市处于垃圾污染重围之中。城市垃圾快速增长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四大环境污染之一。

据统计,德州市城区人口为53万,加上流动人口,日产垃圾总量已达1000吨(垃圾550吨,粪便450吨),垃圾的大量产生已严重影响了德州市经济发展和居民身心健康,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题之一。近几年,我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上讲,仍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的需要。解决垃圾问题需要寻求新的途径。

第一,综合治理是根本。当前,处理垃圾的'国际潮流是“综合性废物管理”,就是动员全体民众参与三R行动即减少浪费(Reduce )、物尽其用( Reuse )、回收利用( Recycle )。当全社会的消费者都这样做时,生活垃圾的总量就会大大减少。垃圾综合治理应从源头做起,使千家万户和每个市民都认识到自己是污染的受害者,又是污染的制造者,也应是污染的治理者,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垃圾量,对产生的垃圾则采用分类、分选、焚烧制能等科学处理方法,使其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调整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干管分离的原则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选择适合我市情况和实践阶段的对策,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调控有力的管理、作业、监督三位一体的环卫管理体制,努力建立起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环卫事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做到全城区覆盖、全方位无缝隙管理,确保城区环境卫生明显改观。

第三,拓宽资金渠道。目前,我市环卫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拨款,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拓宽资金渠道,引入企业竞争机制的基础是实行有效的垃圾收费制度。财政拨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偿服务和“污染者负担”,则是市场经济行为的必然结果。同时还要培育环保市场,发展环保产业,通过利益导向,用市场的办法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环保,实现投资多元化。这样即可畅通投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达到社会公众办环保的目的。

篇4:城市垃圾的问题

城市垃圾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的扩大及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城市垃圾问题随之日趋严峻。据统计,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堆放量已高达70多亿吨,侵占土地约6亿平方米。20,全国668座城市年清运生活垃圾约2.5亿吨,且每年以8%—10%的增长率逐年增加,其中约200多座城市处于垃圾污染重围之中。城市垃圾快速增长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四大环境污染之一。

据统计,20德州市城区人口为53万,加上流动人口,日产垃圾总量已达1000吨(垃圾550吨,粪便450吨),垃圾的大量产生已严重影响了德州市经济发展和居民身心健康,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题之一。近几年,我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上讲,仍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的需要。解决垃圾问题需要寻求新的途径。

第一,综合治理是根本。当前,处理垃圾的国际潮流是“综合性废物管理”,就是动员全体民众参与三R行动即减少浪费(Reduce )、物尽其用( Reuse )、回收利用( Recycle )。当全社会的消费者都这样做时,生活垃圾的总量就会大大减少。垃圾综合治理应从源头做起,使千家万户和每个市民都认识到自己是污染的受害者,又是污染的制造者,也应是污染的治理者,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垃圾量,对产生的垃圾则采用分类、分选、焚烧制能等科学处理方法,使其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调整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干管分离的原则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选择适合我市情况和实践阶段的对策,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调控有力的管理、作业、监督三位一体的环卫管理体制,努力建立起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环卫事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做到全城区覆盖、全方位无缝隙管理,确保城区环境卫生明显改观。

第三,拓宽资金渠道。目前,我市环卫行业的资金,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拨款,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拓宽资金渠道,引入企业竞争机制的基础是实行有效的垃圾收费制度。财政拨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偿服务和“污染者负担”,则是市场经济行为的必然结果。同时还要培育环保市场,发展环保产业,通过利益导向,用市场的办法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环保,实现投资多元化。这样即可畅通投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达到社会公众办环保的目的。

篇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篇6: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灌溪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相关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必须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凡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处置;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也不得改变核准内容,擅自处置。

第六条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提供);

(二)申请人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三)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和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在办理过程中,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处置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变更处置计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置核准时,可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处置申请,依法予以核准,并在《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中对具体的处置活动内容予以载明。

第十条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在建设中需要利用场外建筑垃圾回填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方可受纳进行回填基坑、洼地等。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自行运进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处置等环卫设施施工设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应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责任书内容,文明施工责任书应附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审查是否具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路段情况封闭围挡。其中主次干道必须设置不低于2。2米的组合装配式硬质围挡,支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围挡。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硬质围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必须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并设置建筑垃圾清运公示牌。固定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池、减震带;对小型工地不适合设置冲洗池、减震带的,要设置移动式洗车设备或临时洗车池,确保车辆净车上路。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九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水泥和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放或覆盖等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沉砂井、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和河流。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层数超过20层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有关部门在实施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等级评定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核定的消纳场地,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登记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保持车容整洁,出场前应当清理车身的建筑垃圾,不得带泥土等建筑垃圾出场;

(四)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相关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报废、变更、转籍、抵号等手续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严格控制在晚22:00至晨7:00之间。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禁行时间运输的,须得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运送沙砾、石料、粉煤灰、矿渣、混凝土等散体、流体材料的车辆必须做到外观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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