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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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简介】感谢网友“每天都暴躁”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共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一、医疗期的概念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医疗期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医学上的医疗期有所不同;

2、医疗期的起因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就要与职工患职业病或遭受工伤区分开来,后者称为“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3、医疗期内职工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有一些例外);

4、医疗期内的职工仍然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上要比正常出勤的情况下要少;(参看: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5、医疗期有一套独特的计算方法,且全国的算法与上海市的算法不一样。

二、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与工龄挂钩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的起算点是病休的第一天,且为累计计算(而非连续计算)。

3、累计病休时间

所谓“累计病休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可以在多长周期内把医疗期累计休完,

对此规定是: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来说,一名员工根据规定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是3月15日,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当在6个月周期内(即.3.15-2016.9.14)休完。假设到208月10日,该员工已累计病休了3个月;那么其医疗期已满,在余下的8月11日至9月14日期间,该员工不得再休病假。假设到2016年9月14日,该员工仅累计病休了2个月,那么剩余的一个月医疗期将于9月14日作废,下一个医疗期将从下一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重新累计计算。如果员工在该周期内的最后一次病休是连续的并跨越了9月14日这个时间点,那么其下一个医疗期及累计病休时间应当从9月15日起重新计算确定。如果员工在病休期间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导致医疗期增加的,那么其医疗期及累计病休时间应按照增加后的长度确定。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相较于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可谓简单很多。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8月17日),上海市医疗期的算法概括如下:

1、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简称:N+2)

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适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篇2: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自l 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息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息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患病或非工受伤的医疗期肯定没有患职业病或受工伤的医疗期长,待遇方面肯定也是不如后者的,毕竟这不是因工受伤。

篇3:医疗期工资标准

医疗期待遇/工资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4: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一、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最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5: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6:法律法规医疗期怎么算?

问:我是本市某合资企业的职工,进该单位工作还不满2年,前不久,我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是患上了大病,需住院治疗。据医生告知,这种慢性病短时间内不易治愈。对此,我很担心,我不知道单位是否会因为我的身体问题而将我辞退?专家能帮我解除困惑吗?

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而就此进行必要的治疗,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将职工辞退的。这一点请你尽可以放心。

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而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

职工的医疗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设置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如果你所患疾病使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也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那么,依据本市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再约定一个医疗期,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加起来不得少于24个月。

如果你医疗期满后,没有达到丧劳或者部分丧劳,但又不能正常上班工作,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单位在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向你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篇7:医疗期工资计算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它一些地方,对此也有各自的规定。

显然,各地方对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工资待遇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2、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4、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篇8:劳动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法医疗期规定

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期内,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1、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的医疗期的定义已经明确。职工治病治疗,无法上班,对企业生产经营确实造成影响,但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企业可以与医疗期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职工更加孤立无援。但是,职工存在过失的,则不受此限制。

2、企业需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企业角度出发,职工不来上班无法给企业创造效益,企业当然认为不应发放工资。立法者对此做了平衡,企业完全不发放,将会使职工陷入经济困难的境地,如按上班工资发放,又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不得为职工停缴社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医疗期内,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存续,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17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17]

篇9:医疗期和病假相关规定

医疗期和病假相关规定

在人力资源管理操作实务中,患病员工管理和辞退是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一方面,劳动法对患病员工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方面的规定又并不统一,或制定年代相对久远,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人事管理的需要。那么,如何掌握病假员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在不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和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病假员工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就成了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非常紧迫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患病员工的工资管理及辞退管理,已经是劳动人事管理非常热点的领域。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

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

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在实务管理中,很多企业有一种观点,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实际上,关于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相关法规政策只是规定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更多企业的务实作法是,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

五、病假申请应如何管理?虚假病假应如何预防?

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那么,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应即为有效。当然,特殊情形下的急诊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例外,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

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也就说除非特殊情况,只有企业所指定的医院开的病假单才有效。当然,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

对于虚假病假,很多企业HR都比较头疼,但对于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又不知如何核实和处理,对员工的此种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忧虑。实际上,虚假病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预防和处理:其一,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让员工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络方式,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对于虚假病假,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员工在医疗期内和休病假期间享受哪些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

(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

(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

(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务中,伤病休假员工往往会利用休假闲暇从事兼职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干预?伤病休假的员工依然还是企业的员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实务中,对于休病假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七、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由于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

1、病假待遇。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小贴士: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上海市相关法规政策,病假工资支付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篇10:医疗期病假工资计算

在医疗期的问题上,各地可以在全国规定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细化,以使之更有可操作性。上海市在这方面规定的十分细致,凡是在上海市范围内工作的劳动者,都适用以下规定。

一、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上海市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详见下表:

上海市医疗期计算表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第1年

3个月

第2年

4个月

第3年

5个月

……

……

第N年

N+2个月

第22年及以后

24个月

二、上海市病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的规定,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张烨律师将其概括为“七折N扣法”:

“七折N扣法”――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连续休假

连续工龄

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6个月以内

不满2年

本人工资的60%

满2年不满4年

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

本人工资的80%

满6年不满8年

本人工资的90%

满8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

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60%

注:(1)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2)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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