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察和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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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察和录用

【简介】感谢网友“是周周的粥粥”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察和录用(共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察和录用

六、 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由招考部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在人事部或省地市人事考试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期限为7天(不含节假日),举报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八、备案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应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备案。

九、录用

人事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办理完审批手续后,用人单位将与考生签订三方协议(各用人单位、学校、学生)或办理调动手续。

十、报到

新录用人员需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报到。报到时须提供材料:①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及专业资格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关系介绍信、照片。②社会在职人员提交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调任函、原工作单位介绍信、工作鉴定、工资转调证明、党团关系介绍信、婚育证明、照片

十一、试用期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

篇2: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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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选择五大步骤

第一步:收集基础信息——寻找现实冷门

1、职位条件设置。包括身体条件及执行的体检标准、专业及学制、执业职格证书、语种、政治面貌、基层工作经验、服务期限、加分政策等,这些信息能反应后期的资格审查、体检、体能测试、政审所面临风险,当然,风险高机遇也大,高风险职位容易爆出冷门。

2、考生数量信息。包括区域内毕业生总数和应届毕业生数。可以预测区域职位招考冷热程度,对不限定考试区域的考生在区域选择上有帮助。

3、各专业职位数量和考生数量信息。可以预测各专业职位本次招考的冷热程度,对具有多学历层次、多学位的考生选择报名有帮助。

4、区位优势及基础状况。包括交通、经济水平、人口状况等,可预测区域职位冷热程度,对不限报考地区的考生有帮助。

5、历史招考记录。往年地区招考中职位调整情况、开考比例、录用人员笔试成绩水平等,可以反映区域职位受重视程度。

第二步:洞察考生心理——避免心理冷门

1、主导整个报名趋势正常心理:“回家”心理,即回原籍或者结婚所在地工作。“求稳”心理,根据自身实力作一定的保守估计,倾向招录人数多的职位。“上进”心理,即能力强考生会选条件好的职位。

2、爆出冷门的几种非正常心理:担心条件苛刻的职位有猫腻,担心条件好的职位人多竞争大,“刷人数”来吓退观望者(此行为违法),观望考试部门发布的报名人数统计信息最后同时报名。

第三步:确定选择原则——避免拥堵

1、专业选“专”不选“泛”。由于高校设置的专业太多,很多考生参加人事考试时专业不对口,最终被迫选择不限专业或允许相关专业的职位,使不限专业的职位几乎没有冷门,考生如果有符合专业的职位,可以考虑走专业道路;2、学历层次选“高”不选“低”。由于中高等教育结构呈“金”字塔型,学历层次越高符合条件的考生必然越少,特别是要求学位的职位,非全日制的考生即使有学历也可能被拒之门外;3、优选要求工作经历、资格证书、政治面貌等苛刻且自身条件符合的职位;4、在同专业职位较多情形下,淡化拟录用人数多少。招录人数少的职位考生总量少,遭遇高手的可能性会小些,而且这种职位可能出大热门和冷门。而招录人数多的职位几乎没有冷门出现,而且这里面遭遇考试“高手”的可能性大,对成绩不拔尖的考生难有偶然的机会。

5、淡化区位优势。区位优势差距明显的职位常有大冷门和热门出现。但条件好的地区总有信心足的优秀考生报名,冷门不冷;而条件差的地区即使出现大热门,但考生的竞争实力往往差距不会很大,考生应该根据自身实力来选择。

第四步:参考官方报名人数统计——及时调整职位

报名人数统计信息每日固定时间统计发布,并非报名截止前的动态信息,最后一天的报名人数统计信息往往不发布。考生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多数会观望到最后,因此,最后一天报名人数会出现“井喷”。如果一个职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在10:1-30:1的范围内,应该比较正常,这种职位最终报名人数比例不会有很大变化。对比例在10:1以内的职位,一定要仔细分析低比例的原因后作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避免“大冷”后遭遇“大热”的情况。

第五步:该出手时就出手——把握报名时机

篇3: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

20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10月13日开通,报考公务员的同学赶快来登陆录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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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家公务员报名时间、流程等:

本次考试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bm.scs.gov.cn/2017)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www.mohrss.gov.cn)或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www.scs.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月15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6年10月24日18: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 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6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直接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将于2016年11月1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11月21日10:00至27日12: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篇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于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进行,报名工作开始前发布了广大考生关注的职位信息,今年国考共招录15589个岗位,涉及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省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大类。在报考职位时,考生们通常的关注点多在于职位的学历要求,招录人数等方面,要特别注意的是,考生对报考职位的要求一定要准确把握,尤其是一些细小的信息,认真选择自己符合条件的合适岗位。选择职位对于广大考生的公务员之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华图教育专家就为大家分析一下考生需要注意的报考职位的要求和容易漏掉的细节信息。

一、学历要求

考生要注意各职位对于学历要求的不同表述:本科及以上、本科(仅限本科)、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仅限硕士)、研究生(仅限博士)等,一定要注意“仅限”某类学历的要求,并区别清楚“本科及以上”和“本科(仅限本科)”这一类的要求。

二、基层工作种类

在这一项里考生报考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计划教师这四类基层工作经验,不同单位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有的单位是不限制基层工作的类别,有的单位是要求“大学生村官”的基层工作经验,或者仅要求“三支一扶”大学生等,这些微小信息就需要考生在报考时特别注意,避免报考时出错。

三、语言要求

报考具有语言要求的考生要注意一些备注信息里的细节要求。比如职位都是要求了英语六级,但是不同职位的细节要求却不尽一致,有的要求成绩为优秀以上(500分以上),有的要求合格(425分以上),或者要求“能用英文独立开展工作”,或要求“能使用英语独立处理对外行政事务”。这些语言类的细节信息都需要考生在报考职位时加以考虑,选择合适的职位报考。

四、其他细节信息

考生除了以上各类要求要留意之外,备注里的其他细节信息也要注意。比如,岗位需要经常性夜间工作,经常到民族地区、艰苦地区出差,要求党务工作经验,工作地点比较特殊、工作强度大适合男性报考等等,这些细节信息考生在报考时也要多加留意。

以上就是华图教育专家为大家做出的关于职位选择原则方面的一些解读,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考生也要注意对是否要求应届、计算机水平、年龄限制、政治面貌、最低服务年限等其他细节的隐性要求,选择自己适合的报考岗位,增加自己的成功几率。

最后,华图教育祝大家选择到心仪的职位并取得成功!

篇5: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入口

(一)查询职位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报考指南》。

报名网站: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官方网站为公务员招录专题网站进入报名系统。国家公务员报名只能通过网络报名,不设现场报名。

(二)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可于公告规定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规定时间内,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于报名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于规定时间内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参考】)正面电子证件照片(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参考20】),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直接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可于笔试前一周,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五)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1、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检测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编译局、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全国友协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考试,考试大纲请在相关招录部门网站查询。

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考试,考试大纲请在考录专题网站,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网站分别查询。

篇6: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按前款规定组织的考试,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属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对退役军人的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规定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  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国务院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细则。国务院工作部门京外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一级;

(二)国务院副,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 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篇8: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方入口】

点击进入: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专题已开放(bm.scs.gov.cn/2017/),预计今明两日会发布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及职位表。在此,时代教育整理考生在报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请考生先注册,然后登录系统;2.为了保证您的报名信息安全,请在登录完成相关操作后,点击“退出系统”按钮,退出系统;3.在未完成退出系统操作时,不要在同一电脑进行其他考生的注册或登录操作。

国家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考试,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国考招录公告一般于每年的10月中上旬发布,报名时间一般为10月中旬到下旬。考试时间一般是11月最后一个星期天或12月的第一个星期天。考试科目为行测与申论,申论分省级以上和副省及以下两类。

公务员考试基本形式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考试程序一样。

篇9: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

(12月31日)

深人发〔〕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原《细则》中的以下内容:

(一)删除原《细则》第六章有关“个别选考”的内容;

(二)删除原《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二)增加“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三)增加“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增加“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可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高等院校集中的省市设置考场,进行考试”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增加“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被录用后,按报考职位试用,试用期满后方可按照报考职位和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其他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即可按报考职位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六)增加“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或夫妻分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选调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选调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采取特殊考试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此外,就原《细则》部分条款中个别文字作了技术性修改。

四、根据修改,就《细则》的章、条的顺序及编号作了相应的调整。

五、修改后的《细则》自1月1日起执行。

篇10: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

(2002年10月22日)

(2002年10月22日发布,2003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机构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二章 招考录用计划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历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与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

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和用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者,市人事部门发放准考证。

市人事部门在录用审批时对报考者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用人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二条 每年招考公务员的次数、时间、对象、组织办法等,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可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高等院校集中的省市设置考场,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行政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能力。

考试一般按照笔试在先,面试在后的顺序进行。面向重点院校应届毕业生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先面试后笔试。

第十四条 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科目四种。根据招考对象的情况,由市人事部门决定每次招考采用的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也可根据需要分职位、分层次设置。

第十五条 笔试命题、印卷、试卷运送及保管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试题机密和试卷安全。

第十六条 笔试应加强考场管理,杜绝舞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评卷工作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公正、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按拟录用人数一定比例(一般为1∶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在公共媒体公布。

第十九条 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面试采取问答、模拟、实地操作、心理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问答式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试题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通用试题由市人事部门命制;专业试题(或技能操作考试)由市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命制。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和计分员须参加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取得考官证和计分员证。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出任面试考官和计分员。

第二十二条 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5名以上,其中设主考官1名。另设计分员、监督员(兼复核、计时)各1名。面试小组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委托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的,用人单位应将面试组织方案(包括联系人、面试时间、地点、组织指导、考官组成、计分员、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间内送市人事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方案确定的笔试、面试成绩比例,计算出考生的总成绩,并依总成绩高低排名,按职位拟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试总成绩和列入体检人员名单,按照笔试成绩的公布方式和途径予以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事部门组织进行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体检由市人事部门或委托招考单位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应当使用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

第二十八条 体检合格标准及要求,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

(一)报考资格复审。主要确认有无不予考录情形和是否具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需要回避的情况考核。主要了解是否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考核对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三)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道德品质考核。主要考核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团结同志和与人合作共事的情况。

(五)工作能力与实绩考核。主要了解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情况。

第三十条 考核人员的资格条件为:政治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核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六章 录 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并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争招考录用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按“录用公务员电脑管理上报系统”输出所需要的表格,持填好的《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影印件,计划生育(或未婚)证明,考核材料、政审材料体检表、考生人事档案以及调干(从市外录用)和接收院校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录用)的有关报批材料,送市人事部门审批(区属部门的先送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再由区人事部门统一送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被录用人员),同时将录用通知文件分别抄送市编制、财政、公安部门。被录用人员凭市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和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入户(市外户籍考生)、入编、工资等手续。市外公务员不再发录用通知,直接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三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在网站统一公布。

第三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除转业军官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被录用后,按报考职位试用,试用期满后方可按照报考职位和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

其他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即可按报考职位确定职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患病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部门批准,视不同情况予以延长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取消任职资格的,其档案转入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的人事档案。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不得报?>>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不得报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考试录用中,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和录用时,应当有本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笔试和评卷工作,由市人事部门商请市行政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考。

对不按招考程序录用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对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拟定录用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人事部门宣布该职位招考无效或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录工作人员和考官,取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组织不力,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应严肃查处,并暂停其录用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在申报、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者,除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

第四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如遇争议或对取消录用资格处理不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或夫妻分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选调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选调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采取特殊考试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公务员按《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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