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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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

【简介】感谢网友“梦想长寿”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共9篇),欢迎参阅。

篇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夫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视察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全文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为此,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市情、国情,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积极推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每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在审议议题和表决时,要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在依法表决后,要自觉服从表决结果。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活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体察民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积极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5: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准备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等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7月1日起施行。

篇6: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

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

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厅编入常委会《会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会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述职评议等各项监督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时,应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基层工作,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各种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

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应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要按照分工,积极参加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收益。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8: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2月2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制度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常委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集中精力做好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生病、出访、参加中央会议,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召开前,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提前向常委会主任或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统计汇总后,采取适当的方式通报。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研究会议材料,并就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题和表决时,应当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在依法表决后,应当自觉服从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活动应当轻车简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9:《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

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厅编入常委会《会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会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述职评议等各项监督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时,应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基层工作,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各种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

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应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