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篮球比赛》阅读答案

xknwan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WTO与篮球比赛》阅读答案

【简介】感谢网友“xknwan”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WTO与篮球比赛》阅读答案(共11篇),欢迎阅读借鉴。

篇1:《WTO与篮球比赛》阅读答案

《WTO与篮球比赛》阅读答案

中国加入WTO有着深刻的意义,龙永图在讲到这一问题时,先谈了WTO的三项职能: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中国要加入WTO就要作出遵守WTO规则和逐步开放市场的承诺。目的是为了进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对于一般成员而言,要进入世界经济的主流,首先要做的是遵守规则,而不是去改变规则。谈到这里,龙永图谈起了篮球赛。

龙永图说,奥运会是全球100多个国家进行的国际比赛,要参加奥运会篮球赛首先就必须承诺遵守篮球赛的规则,而不能一进球场就说:“篮筐太高,是按照西方人的标准设定的,对西方大个子很合适,对我们不合适,得把那篮筐降下几厘米来适应我们,否则就是不公平竞争。”这是不可能的。篮筐这么高已是既定的事实,是参加比赛者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只能面对这个事实,想办法发挥自身的优势,灵活机动地和大个子较量。而不应该一来就想到降低篮筐这一条。……当然,我们自己可以用低篮筐,中国大得很嘛,河南对河北,山东对山西,照样有冠军,也可以打得轰轰烈烈,但这是在世界篮球主流之外的比赛,是关起门来自己玩。进不了世界篮球界的主流,当然就达不到世界篮球界的最高水平,这样也永远当不了世界冠军。而想真正得世界冠军,就要了解世界篮球先进国家的技术和打法,不知道美国队是怎么打的,也没有想到我们和美国到奥运会去打会成什么样子,这将是十分可笑的'。某些通行规则对自己肯定是有束缚的,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挑战,但这就是大家必须遵守的起跑线,我们只能用同一个规则上来要求自己,要不然,真正到了奥运会的篮球场上就会感到很不舒服,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所以,如果想加入世界主流,首先就得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然后才能谈改变规则的问题。

1.解释下列词语。

承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束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WTO是什么意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WTO的三项职能是什么?

(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

4.这篇短文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你认为本文所谈问题可以运用到我们学习的哪一方面?你准备怎样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1.承诺: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束缚:使受到约束限制。

2.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

3.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

4.中国要加入WTO,进入世界的经济主流,首先要遵守规则。

5.我认为在学习中,首先要遵守任何一个学科的基本的学习方法、学习规律、规则,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而不要一开始就标新立异(言之成理即可)。

篇2:会计与WTO

会计与WTO

请欣赏:《会计与WTO》

近来我们时常见到这样一幅广告:一个中国人与一个外国人分别用中国象棋和国际象棋对垒,主题是:如何面对新的游戏规则?

如何面对新的游戏规则?这是每个中国企业直至每个中国人都必须认真思索的问题。入世意味着国门大开;入世即中国的第二次改革开放;入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此人们似乎都有同感。那么入世对会计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又该怎么应对?为此,我们特地邀请了11位嘉宾,其中有教授、博士、高级会计师,也有工作在企业第一线的财务总监,请他们谈了谈对会计与WTO的认识。

会计环境大变样

嘉宾们普遍认为,入世后,会计环境将发生很大的改变,归纳起来就是“五化”: 会计国际化、会计社会化、会计市场化、会计法制化和会计手段现代化;而对会计的挑战则是会计能否适应这种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改变。

首先,会计国际化问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李定安教授分析认为,加入WTO有利于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但我国目前的情况令人很不乐观,比如会计准则问题,财政部原打算1993至花4年时间建成会计准则体系,后来准备基本建成,但现在打消了这个念头,为什么?因为实务跟不上。财政部基于谨慎的考虑,年初修改了5项会计准则,在体现务实原则的同时,也从中折射出我们与WTO的差距。当然,中国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会计市场还不成熟、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不高,入世也有个过程,但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是必须首先加以肯定的。我们现在要考虑的是,如何在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去认识国际化,推进国际化,适应WTO的要求。

其次,会计社会化问题。李定安教授说,会计社会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我们从工业社会发展到了信息社会,从宏观角度要考虑可持续发展,从企业角度要考虑自身在市场中的形象,这个形象即社会形象。在社会高度文明的今天,企业的生产行为已经不再是自身的行为了,它要发展,要在竞争中取胜,必须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不仅仅靠你的质量、成本,也要靠你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过去会计尽管对社会问题有一些研究,比如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等,但实际上变成操作和形成共识,我们还做得很不够。会计社会化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会计要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比如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成熟,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制定决策的“依存度”将日益提高,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应该正确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真正做到真实、可靠。

第三,会计市场化问题。李定安教授认为,会计市场化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一些理念贯穿到企业管理尤其是企业财务管理之中。他举例说,前几年推行的邯钢经验,他们实行的目标成本管理、成本否决等,就是通过模拟市场来进行成本控制的。现在我们很多企业都在采取这种市场机制来“反逼”成本,因为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呈不断回落的趋势,惟有通过压缩成本才能拓展利润空间,入世后这种情况将更加明显。所以,会计的任务就是运用成本管理手段,使企业真正感受市场化带来的竞争压力,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WTO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开放市场,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对我国而言,就是要尽快将计划经济完全转变为市场经济。全国旅游行业先进企业深圳粤海酒店董事、财务总监夏祚瑞注册会计师则认为我国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转过来,尤其是国有企业这一块。他感慨地说,有的地方到今天还在搞地区封锁,不准外地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显然与WTO的要求格格不入。入世后,会计的地位将更高,作用将更大。就以粤海集团来说,公司曾濒临破产,实行重组以后,痛定思痛,集团领导非常重视财务工作,从整顿财务着手,请“五大”查账、做咨询,通过围绕财务管理展开一系列工作,现在公司已经整体扭亏为盈,重组初见成效。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张长海博士认为,会计市场化还体现在国民待遇上。入世前,国内的企业存在待遇不一致的情况。入世后,无论从行为主体,还是从行为平台看,大家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内企业要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和外国企业竞争,环境会形成强烈的反差。市场经济本身也是一个信用经济,我认为入世后最大的挑战就在于一个“信用”,而目前假账泛滥的情况,本身就是没有信用的表现。对会计而言,有两方面需要我们认真地去面对:一个是道德,另一个是法律。会计人员要以德运用会计法规,要依照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香港)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王正德则认为,会计市场化还体现在会计主体的多样化上。以前国内基本是单一的国有制企业,改革开放之后有了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等等,这种会计主体的多样化,使得会计信息需求者多样化,入世之后这种多样化将更为突出,随之而来的是要求我们的会计语言国际化,这是会计环境发生变化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理财环境和可选择度增加了。以前与我们打交道的大都是本国的银行,将来则要面对外国的银行,金融手段将更加灵活,比如可以跟银行做对冲,把利率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另外国外的保险公司将进来,使得我们的理财环境由过去单一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多极化转化,融资的手段也增加了。总之,入世后,经济的多样化,经济主体的个性化、多元化,以及我们会计服务的主体它所面对的法律环境的国际化,都使得会计会有一个比较丰富的面貌出现,当然理财风险也将随之增加。

如今,全球500强开始轮番追加对深圳投资,这说明国际巨头抢滩中国市场已达到白热化程度。因此,会计在中国企业竞争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已成为我们不得不思索和重视的问题。

事务所首当其冲

入世就意味着开放会计服务市场,所以最先迎战的就是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总审计师李成章教授分析说,入世后,世界500强、境外的其它企业、各类商业投资机构将到中国来开设分公司、开展业务,但它的母公司在国外,其资本、技术、管理要进来,随之也要求它的中介服务配套跟进,这样势必造成中国的事务所被挤压,加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的兴办,事务所面临的形势无疑是相当严峻的。就说我们公司,曾经有事务所朋友希望能把公司的审计业务让给他们做,我说不可能,因为我们的控股公司在香港,其审计业务是由“五大”的普华永道做的,那么子公司肯定也由它来做,这一点不会有所含糊。

WTO有三大功能: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纠纷。按照龙永图的说法,中国入世是由挑着担子的小商贩,变成有头有脸的商人了。但要在全球市场中真正成为有头有脸的人物,我们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对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尤其如此。李成章教授说,曾有媒体称,中国的会计市场大概有500亿美元(未来一定时期的业务额),中国内地现有事务所约4800家,年业务收入100多亿人民币,因此

中国内地会计市场潜力很大,但中国的事务所依现在的状况,根本无法与国际“五大”竞争。“五大”中普华永道的业务收入约176亿美元,最小的安达信也有73亿美元(读者可参阅本期“注师长廊”栏目中的有关资料――编者注),而国内的事务所最大的也才5000万人民币。可想而知,我们的事务所将会面临一种怎样的局况。

中国的一只脚才准备踏进WTO的门槛,那些跨国会计巨头们就已开始布阵圈地,加快抢滩的步伐。安达信签约TCL通讯就是一例。“当中天勤倒下去的时候,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随之带来的信任危机让很多上市公司感到不安。而这种信任危机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机会。”这表明,我们的“敌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自己。在力量异常悬殊的情况下,国内事务所该如何把握?深圳深超科技投资公司杜智勇博士认为,我们的事务所一定要找准市场定位,通过提高执业质量和联合兼并来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在此他提醒说,内地事务所尤其要避免走台湾、香港一些事务所曾走过的老路,让一些优秀的事务所全部被“五大”兼并。深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祥青则说,机遇是潜在的东西,需要我们去把握;冲击、挑战却是现实的,需要我们去改变。一方面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操守要提高,要切实站在投资者的立场行事;另一方面业务质量要提高,要从人员培训着手来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我们最不能做的事是自己砸掉自己的饭碗。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财务总监梁显治先生则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给我们提了一些较好的建议。他说,国际上有两大权威机构,一个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另一个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入世后,国内的会计学会和会计师协会应该考虑如何多与他们沟通、合作:一是在专业道德方面;二是在会计专业本身的规范化方面。中国会计欲达到世界水平,需在这两方面努力。

国外注册会计师受青睐

知识经济时代的任何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入世后跨国公司将不断涌入中国大陆,这些公司一般只会带来少数的管理人员,大部分还是依靠本土化来解决,所以内外资企业争夺人才将成为焦点。那么,会计行业什么样的人才会最吃香呢?梁显治先生介绍说,公司在选用人才时,多考虑的是个人的经验和学历。但就财会人员而言,对具有英国特许会计师资格(ACCA)证书的,我们一般会优先考虑;如果仅仅是获取内地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之类的,我们就很难肯定,因为我们觉得未来会计专业人才应该具有国际水平,否则很难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李成章教授的例子则进一步表明,拥有ACCA等资格是何等重要。他举例说,有一家公司要在香港上市,让我推荐一名会计。我在我的学生中物色了几个,结果一名毕业才两年、在学校就考取了ACCA的被看中了,一录用年薪就是16万。我所在的公司也是这样,共有6人具有ACCA证书。李教授感慨地说,外企就要这样的人。其实这些人也没什么非常特别的地方,就是外语好,电脑好,对西方会计准则比较熟悉。但同样的会计系、审计系毕业的同学,外语、电脑不好,知识面又不宽的,则很难找到工作。由此我想到国内的教育问题,目前基本上还是一种应试教育。我们的教育要想适应WTO的要求,一是要改变现有的教学方式,多渗透进一些会计案例。二是要多派一些留学生到国外,吸收国外先进的会计知识和方法。再就是经常性地将一些年轻的教师送到国外去培训。另外,外国的事务所进来以后,需要一些人才,如果中国的教育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提供不了相应的人才,那么它的培训机构必然也跟着进来,它办培训班,对我们的会计教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所以我们的学校除了保持正规的学院式教学外,今后还要与社会机构合办或协办一些培训班,适时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李定安教授则认为,学校应该向培养复合性会计人才方面转化。他分析说,随着计算机集成系统的快速应用,会计手段将更加现代化,这也是我们前面谈到的会计环境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入世后,国外许多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如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JIT(适时生产技术或适时制管理)等,都会蜂拥而至,从学校培养学生的角度看,首先就要向复合性人才方面转化。怎样复合?数学、外语、计算机,加上专业技能,如果从更深层次的要求讲,还需要技术经济学、战略管理、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只有复合起来,才能面对将来的人才竞争。现代管理分为两类:一个是技术层面的管理;另一个是价值链管理,而企业管理的核心就是价值管理。今后的管理特别强调数学建模,建模才能上计算机,才能搞系统设计。就拿我们学校来说,要求研究生毕业的能够做系统设计,本科生毕业的要有一定的系统维护能力,因为当前的软件一般都需要二次开发,尤其是成本和财务管理部分。

假账尾巴长不了

有人说,中国入世最大的风险是对游戏规则的无知。对此,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处副处长文善恩博士是深有感触。他说,WTO是一个多边协议,解决的是一个非歧视性问题,鼓励自由贸易,自由投资。而这种“自由”又是在一系列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现在有人说,与其说是中国加入WTO,不如说是中国政府加入WTO。因为政府忙碌了半天,企业不知道规则。这是最可怕的。既然加入了,政府就要按照有关的要求去制定规则,企业就要按照这些规则去做生意。那么作为会计,就要提供充分、公开的信息,要让贸易伙伴、交易对手充分地了解你,但目前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朱总理曾在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仅凭这一点基本的要求,这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如果连这一点起码的要求都做不到,那我们的贸易对手怎敢与我们做生意?!这不仅是对全体会计人员的一个挑战,而且是对全体管理者的一个挑战。

看来,假账问题将是入世后的一大隐患。如何消除这一隐患呢?嘉宾们都谈了自己的看法,根本的一条还得从完善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着手。王正德认为,完善会计法规和审计法规首先要使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跟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把握好准则的政策性、统一性,并正确处理中国特色问题。杜智勇博士则建议,在会计、审计法制化过程中应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并且在管理上要避免矫枉过正的现象。比如说,我们的验资准则中有一条规定,出资人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而最近我们在运用这一规定时碰到一个问题:一家新近成立的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是一家台湾公司。由于台湾对大陆的直接投资是受到限制的,超过1000万美元须经台湾经济部的审查,所以台资进来时必须“绕个弯”。这样一来,出资人与合同规定的投资人就不一致,就违反了验资准则,因此弄得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敢做。因为以前验资出了一些问题,现在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但不能把一些正确的东西也给堵住了。我们总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对事务所的管理也是如此,比如给“银广夏”审计的人出了事,就要撤销整个事务所。夏祚瑞则从“德”与“法”、“做人”与“做事”的辩证关系加以了分析,他认为一个职业会计工作者,首先要学会做人,要用道德来规范自己,起码不能做假账,因为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道德品质问题。学会了做人,做事就不难了。只有两方面进行学习和规范,才能适应入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圳市金广汇理财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建萍女士则从道德规范角度阐述了做假账的危害,并表示,自己作为一名职业会计师,应努力维护会计师

良好的公众形象,为根除假账尽职尽责。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表示,我国将严打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对造假账者,发现一处处理一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打假力度的加大,以及入世后会计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肯定会改变。假账的尾巴长不了。

深圳准备得咋样

深圳会计(行业)随深圳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得以同步推进。1992年,基本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会计准则(试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通用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而深圳的外资企业又比比皆是,许多人(包括会计人员)似乎早已感受到了“洋制度”、“洋管理”的魅力。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对会计准则的提前“消化”(比如:国家要求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的,深圳要求股份公司都要执行;要求以后执行的,现在就执行),也使深圳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差距缩小。那么,有着得天独厚优势的深圳,是否意味着受入世的影响不大,可以高枕无忧呢?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成放晴副处长的回答是:不容乐观。他认为,仅仅从会计管理的角度看,就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是会计人员的“准入”问题。由于以前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条件比较低,使得国内本身的会计人员已经趋于饱和,加之入世后大量的国外(境外)会计人员,如一些企业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会计服务公司的会计师会涌进来。人员的相对过剩迫使我们今后不得不提高会计从业的“门槛”:一是提高教材的层次;二是加大考试的难度。通过严格控制会计人员“准入”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质量和整体素质。

其次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我国自颁发具体会计准则开始,到今年初颁布《企业会计制度》,都明显表明加快了会计跟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可以说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会计制度大变更的时期,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停地颁布,造成会计人员知识更新的节奏非常之快,如果你两年不学习,你肯定会落后。一方面入世本身会带来许多新的知识,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我国的财务会计政策导向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新制度强调会计确认取消了如待处理财产损失、呆坏账的报批等一些会计审批事项,放宽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有关比例的限制,企业的自主权更高了,会计处理更灵活了,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当然做错账和利用会计政策做假账的可能性随之加大。那么,作为会计管理部门,我们除了加强宣传外,更重要的是抓好培训,尤其在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上。要使企业会计人员明确,不是简单地凭制度来做账,很多地方都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还要让企业负责人明白,执行新制度和新准则,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材层次和教学质量,我们责无旁贷。现在新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如果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考试,我们将按规定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是新《企业会计制度》、新准则的执行问题。财政部一般要求暂在股份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国有企业报批执行;而深圳则要求深圳属地的国有企业1月1日起即执行,起所有企业均执行。这也是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尽早消化差异的一种做法。

第四是会计电算化问题。以前我们对电算化使用的软件、“甩账”等实行审批,现在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取消了,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今后只要你的软件出的会计报表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我们都欢迎你进来,也欢迎企业使用。但对电算化人员要求持“会计电算化证”上岗的规定不仅要保留,而且要求将越来越高,要逐步从初级向中高级过渡,要培训出一些更高素质的会计电算化人员。

第五是对财务咨询公司、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的审批和管理问题。一是在审批上将逐步放松,因为西方国家对此是相对放开的。二是在管理上,仍然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三是引导这些公司正确、有效地开展业务。比如说,以前国内企业一套报表总想同时满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税务制度的要求,所以总是调来调去。但新会计制度为了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特别强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就会计要求而言,企业只需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就行,而给税务部门的报表可以按有关税务法规再做调整。由于企业以往给税务部门的通常是会计报表,这样就有一个转化的过程,而这个转化工作就可以由会计代理、咨询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因此,我们要引导和鼓励这些公司多做这方面的业务。

第六是加大会计法规执法检查的力度。今年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深圳就扩大了检查的范围;明年将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该移交司法部门的就移交司法部门,该罚款的就罚款,该公示的就公示。

最后,成放晴还特别强调,作为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比如现在很多企业都没有一套完整的、可供企业内部实际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我们将指导企业建立这些制度。

结束语

深圳将作为“第一梯队”首先迈入WTO的大门。我们在为此感到自豪的同时,也不得不捏一把冷汗。因为我们到底有多少准备,有多大信心,似乎谁心里都没底,况且“车到山前必有路”者大有人在。在此要说的是,入世已成为现实,我们该是警觉和行动的时候了。

来源:《特区财会》第11期

篇3:WTO与中国农业

WTO与中国农业

中国加入WTO要进行的双边谈判与多边谈判,已经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即。市场产品的竞争主要是价格的竞争,目前世界农产品市场上玉米、小麦、大米、大豆、棉花的每吨价格折合人民币分别为679、804、1161、1462和9869元,而中国国内市场分别为1200、1250、1850、2150和12550元,分别高出世界市场价格76.7%、55.4%、59.3%、47%和27.2%。从质量竞争方面看,中国的小麦等粮食的许多技术指标要比国外粮食差一些,棉花的技术指标也不乐观,而且市场上大米面粉棉花中掺抛光剂、增白剂、沙子石头、废旧棉布的事也常有。水果等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和质量中外相比,也有差距。因此,中国除了少量的茶叶等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力外,总体上处于竞争劣势。

市场经济国家的农业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总人口中很低的比例从事农业,耕地集中到家庭农场企业中,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二是农业的资本积累早已经完成,为农业服务的金融、商业、加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间接资本体系也较完善。三是虽然加入WTO后,特别是近年来对农业的政府补贴有所降低和限制,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或者对农业的支持已经体现在早期的农业资本积累之中,或者通过其他规避WTO条款的方式进行支持。从财力上讲,90%以上的城市人口和非农业经济有能力支持和补贴10%以下的农业人口和农业产业。

中国的农业也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总人口中从事农业的人口和劳动力比例太高,分别为65%和50%。二是农业的资本积累程度很低。三是政府支持农业的能力有限。

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专家对世界未来粮食生产及供求进行了预测,考虑人口增长、人均收入提高和食物消费结构状况变化等因素后估计,将达到20.76亿吨,为22.25亿吨。由于世界粮食生产量超过消费量,20世界粮食库存量将上升4个百分点,20将上升5个百分点。世界农产品的实际贸易价格将是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世界粮食价格长期下降,对我国农业十分不利,特别是加入WTO,国际粮食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竞争,农业受到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

当然,首先得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种一些附加价值比较高的农业产品;特别是调整粮食的种植结构,改善粮食的'品种质量。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将加快,国内的消费结构在变化,消费的要求也在提高。因而,饮食结构变化引起粮食消费比例下降,肉蛋果菜饮料类消费比例上升,加工性食品消费增加;粮食消费中对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与国外的粮食品质比,我国小麦等面粉不够筋,不能做面包等劣势显然不适应消费趋势的变化。因此,按照消费结构和要求变化的趋势,按需求调整农业产品生产结构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其次,农业要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从经济学上讲,专业化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既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会降低分摊成本。农业现代化的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生物工程等等是要支付成本的。小规模生产和经营无法负担这种农业现代化的成本。只有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才能分摊农业现代化的成本,使现代化成为现实。

再次,要深化农业产品的加工,为城镇提供工业化生产的食品和其他加工产品。从社会需求看,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像买菜、和面、蒸馒头、擀面条等在家里做饭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人们在工作之余对闲暇的消费也在增加,要求有越来越多的时间用于休闲,而不是用于做饭;美味和特殊口味的食品(特别是快餐)、饮料和菜肴也大都在专业化的加工厂和餐馆才能做得出来。饮食消费的工业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大的趋势。加上中国人口如此众多、人口城市化趋势如此之强、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给农业产品的深加工,特别是农业产品的价值增值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除了食品加工外,农业资源的其他系列产品加工,也大有前途。问题是要重视农业产品深加工工业的发展,要给一些政策扶持,各方面的限制要减少,政府的各种收费更要减少,要鼓励社会投资于农产品加工工业。农业产品的深加工工业,也要在地理上适度集中,这样它们的污染可以集中处理,企业可以规模化生产,企业的交通、储藏、信息、市场、协作、基础设施等外部条件较为经济。农业产品的深加工工业要与推进小城镇和小城市建设结合起来,成为城市和农业经济联系的纽带。

第四,在中国,要更多地依靠市场调节的力量解决农业问题。农业市场需求给农民以信号,哪些产品市场开始不需要了,哪些产品市场需求正在上升,农民以此来调整自己的种植结构;否则,以某种确定的价格收购某些产品,即使市场过剩,农民来年还有可

[1] [2]

篇4:WTO与证券监管理念

WTO与证券监管理念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有效地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也日益积累,存在众多的重大缺陷。并且证券市场违规案件频频爆出。高成长绩优股“银广夏” “蓝田股份”虚增巨额利润,严重造假事件;麦科特:“猴王”、“三九医药”盲目圈钱,充当大股东的“提款机”,等等。因此,规范市场、发展市场成为目前证券界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同时,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中国终于在12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WTO倡导建立自由、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要求。而且,我们在证券业方面也明确作出对外开放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等等。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在此情况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提出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

一、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思想、精神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的观念。也可以说,理念就是一种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在日语里,理念一词被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广泛使用该词,而在内地,理念过去往往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书面用语。但是,随着我们的对外开放和语言的广泛交流,“理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对各个社会领域进行深层次思考的表现。

证券市场对理念一词的应用十分普遍,市场理念、投资理念、经营理念监管理念等等。而监管理念则是最受重视的概念。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述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正是基于共同的监管理念,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更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现在,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开始使用“监管理念”来审视我们的监管工作。 “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

监管一般被认为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由此可见,监管理念并没有被看作监管的要素,但是,每一监管要素都受到监管理念的影响,监管理念渗透在每一个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监管的过程。

证券监管具体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监管的主体,即谁监管。在一国中,往往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例如,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香港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我国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会确定自己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所有监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二)监管的目标,即为什么监管,明确的目标是监管得以开展的前提。一般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系统的稳定、有序和效率。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常常被等同看待。在通常意义上,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理念十分相似,通用也不会引起歧义或曲解。当然,在我们上面的论述中提到,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而目标则往往指明实现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其实不是同一层面的用语。监管理念指引监管目标的制定,监管目标是监管理念在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三)监管的对象、即监管什么。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等。一是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收购,等等。证券参与者在证券市场所采取的行为及活动都应当是监管的对象。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对整个监管活动的认识和安排。监管对象就是依据监管理念来确定的。证券监管对象中的市场参与者虽然也会受证券监管理念的影响而受到的关注程度会有不同,但是往往相对固定。而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而言,不同的监管理念却可能决定它们作为或不作为监管的对象。(四)监管的方式,即怎么监管。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制度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自我约束规则;另一方面是采取监管的具体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证券监管理念直接决定证券监管的方式,监管理念在证券制度上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每一个条文都渗透着监管理念,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监管者的地位,保障监管行为的实施。并且监管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确立了监管的模式,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的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以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各国监管理念的差异决定监管模式的不同,而上述的监管模式也体现了各自的监管理念。

因此,证券监管理念并不是单一的要素,而是证券监管主体对监管活动全面的认识和对监管其他要素的系统安排,渗透到证券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角落。证券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成败的关键,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沿革

监管是市场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的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 , 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似乎,我们的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更多偏向于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

;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等等。

1、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证券监管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证券市场,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而考虑的,“试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使国有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实现国有企业脱困,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实现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证券市场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渠道。因此,“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曾经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证券监管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更重要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而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但是,我们知道,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求制度完善、行为透明,而且必须作到参与主体平等、监管机关公正。而我国这段时期政策的倾斜使得国有企业获得优先的市场地位,而监管机构特殊的职责要求使之根本不能保持其独立的地位,不仅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而且往往可能通过“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整个市场发展的障碍或破坏。

监管机关职能的特殊要求导致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监管的公信力受到怀疑,正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这种监管体制带有太多的行政色彩,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得即使监管机关努力想当好裁判,也难于在市场中保持其独立和公正。

2、行政主导市场-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证券监管具有浓厚行政特色。尤其是在发行监管方面。证券发行实行行政审批制,以行政手段来主导和分割市场。证监会负责人坦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筹资功能具有明显的计划分配色彩” .正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其缺陷显而易见:首先,规模控制和实质审批使得证券发行行为难以市场化,从而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其次,地方和部门的额度分配明显是一种部门利益的行政分配,并且地方政府在行使选择权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而不能确保公正。第三,行政审批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实质审批中,证券的发行上市是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对企业完全进行实质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发行上市的企业都是获得了政府的担保。一旦发行出现严重的欺诈行为,政府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政府在以往发生的证券欺诈事件中,并不承担什么责任。另外,发行额度的限制人为地划定市场扩展的速度,违背市场规律,滋生腐败。额度使得发行上市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

3、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是以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由此,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拥有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太多的责任,涉及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作用。比如,我国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行联动机制,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 ,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而证券业协会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在市场上也少有发言的机会。至于证券公司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就更不足提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却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为应对变化迅速的市场而设立自主裁量权,但是,监管机构在没有既定标准的制裁中,往往出现过多的随机式惩处,这不但没有体现监管机构的权威,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证券监管理念的模糊使得我们的证券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朝令夕改,同时也使我们的监管机关的定位、监管方式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监管机关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监管权威受到挑战的重要原因。不能确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是构成证券市场发展的潜在障碍和威胁。一旦证券市场问题的积累而引起矛盾的激化,那将对我们市场造成重大打击,其破坏和损失难以估量。

四、我国证券监管理念之重塑

监管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如此重要,因此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应当是我们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追求。“短短十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在艰苦的探索中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伴随着国家经济转轨,证券市场体制在变,观念也在变。”证券监管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 “监管机构也逐渐体会到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证券监管理念也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问题的不断得到显现而受到更多的关注。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首要条件,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仅就监管理念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才能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因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往往是分散的个体,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市场的弱者。因此,在市场失灵或失控的时候,守法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市场中常常是最大的受害者。通过监管的手段使得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了维护真正意义的公平,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监管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目标。

2、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

由于我们对监管理念的理解错位,使得我们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模糊,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产生等。并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监管机构作为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而不能兼任教练员,也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以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尊重和维护市场的内在机制,真正做到保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使监管机构成为证券市场的公正“裁判员”。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而且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必然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为主体。否则,证券市场就没有生

存的根基。诚然,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事实上,我们的监管机关也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并且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

3、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

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各国实践中,一些以前实行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步开始重视综合运用两种监管模式,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

我国是实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监管型。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中,各国证券监管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以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政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应当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全国三十多个证监会派出机构都直接归属中国证监会,主要针对当地的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加强对作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实时自律监管;证券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承担内部核查的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对所服务的机构和项目承担核查的职责。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证券主体积极参与的证券监管体系。

另外,证券监管还应针对以前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失偏颇,平衡施力。坚持做到: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并重,强调持续监管。年 10月刚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体现了监管机构重视市场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作用。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发行项目的审查和培育,在市场准入方面控制市场风险。而21月1日将实施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则是对上市公司退市作出详细规定,形成了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的重点是推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二、加强程序要求,并重实质审查,有条件逐步减少实质审查。重视形式审查和规范程序要求是先进国家证券监管的的成功经验,十分值得我们借鉴。但是,由于我国的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还有待提高,投资理念有待更新,投资者的素质教育还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因此,立即放弃实质审查,完全采用形式审查和程序控制,往往造成风险累积,引起市场恐慌,因此目前的发行核准制仍将采用,但应更加强调程序方面的要求,并逐步减少实质审查。三、制度建设与司法执法并重,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坚持程序公开、市场主体平等,建立中小股东诉讼和派生诉讼机制, 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和惩戒制度。另一方面,也要重视人员培训,素质提高,建立完善的执法体系,或者赋予监管机关更多的行政调查权力;或者建立由证券监管部门和我国司法机构全面合作的机制,真正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市场违规行为。四、事前指导与事后处罚并举。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参与主体逐步走向成熟,但是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如果一味强调事后监管的重罚惩戒作用而放弃监管机关引导和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势必可能造成违规行为的普遍存在,而不能体现事后重罚的威慑警示功效。当然,上述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有有利于事后审查的实施。

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应付风险、业务管理和市场监管能力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只有认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足,正确树立监管理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敢于监管、善于监管,依法监管 、规范市场,才能促进证券市场逐步壮大发展,保障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更好地迎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篇5:WTO与中国工业

WTO与中国工业

从“复关”到“入世”,中国产业界一直在关注着进入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后,中国产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带来的机遇。,总体看来,随着这个进程的拖延,认为机遇大于挑战的人逐渐有所增加(当然这主要是从中国产业的中长期发展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这种增加主要是基于近年来中国自主降低关税和引进竞争机制使国内一些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明显的提高。同时也意识到中国一旦加入世贸,短期内无疑将使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有关人士认为,将会有七大领域受到冲击,包括电讯。商业。农业。金融。保险。证券和诸如汽车。电子。石化等产业领域。其中以机械。化工。钢铁及玻璃业等行业所受的压力最大,在外资进入后一些企业将加速倒闭,不排除国内产业出现合并的可能。而一些高科技。电讯及金融行业,则会为加强竞争力而选择与外资合作,估计届时资金将会流向这些优质的行业。

一、加入WTO对申国产业的影响

当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加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使其更快迈向市场化,所以就中长期而言,其影响将是正面的。在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来历史性机遇的同时,它也对中国许多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严峻的挑战。随着关税的降低,国内商品的价格优势将会逐渐消失,同时由于技术与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也会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首先,以往那些严重重复建设的行业和企业在市场开放后,会受到市场竞争机制更加严厉的惩罚,预计相当一部分企业要重新选择发展方向,还有一部分企业会被淘汰。其次,由于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不少行业和产业还是空白,如果我们不尽快发展,国外企业就有可能长驱直入地抢先占领市场。最后,加入WTD以降低关税为主要代价,中国目前一些质次价高的产品会更快地被淘汰,而这样的产品又多集中在就业较为集中的传统产业。具体到工业领域,加入WID对不同产业的影响会各不相同,其中,既有受益的企业,也有炮受冲击的行业。

总体分析看,短期内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型企业将会受益,但在目前“通货紧缩”形势下受益的空间有限。如轻工。工艺。食品。家用电器。中低附加值机电等产业可保留或获得一定发展机遇。有些以出口为主的企业无疑会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WTO与中国纺织工业

加入WTO,对纺织业的影响可能是双向的。我国是最大的纺织服装出口国,纺织业特别是化纤行业深受西方国家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加入WTO,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将使我国纺织服装企业深受其惠。特别是到全面取消配额,我国纺织服装业将可以进一步扩大出口,有人测算,届时在欧美市场的份额可以从现在的15%上升到30%。但是客观他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纺织业的影响可能是双向的。

目前中美双方在纺织品及其他市场准入和法律协议等问题上仍然有分歧。在纺织品贸易上,中美双方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于,美国坚持对中国维持十年的'纺织品进口配额制,而世贸成员国已签署多边的“多种纤维协定”,将在未来五年内取消国际纺织品贸易配额限制。中国须额外延长五年,并不公平。

中国是纺织品出口大国,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纺织品行业对出口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纺织品亦是出口第二大品类(从1986年至 一直居于首位,l9机电产品出口首次超过纺织品而居中国外贸出口首位),占中国外贸出口额的2成左右。业内人士一般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谈判中取胜,那么中国亦能在五年内取消出口的配额限制,未取消前的配额增长率亦会不断提高,有利于中国纺织业扩大出口。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实际上配额限制仅仅是余种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的一种,其取消配额限制对于我国这样的纺织品出口大国来说固然有利,但这绝不意味着诸如美国这样的纺织品主要进口国会放开国内的纺织品市场。虽然配额取消了,但还有许多符合WTO规定的非关税壁垒存在,以保护国际贸易“有秩序”地发展。即使没有配额限制,其他非关税壁垒依然可以有效地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的纺织业。如原产地规则就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保护国内纺织市场非常有效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以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为例,它主要是针对中国和一些发展中的亚洲出口加工国而制定的,是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具有明显的排他

[1] [2] [3] [4] [5]

篇6:WTO与证券监管理念

WTO与证券监管理念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有效地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也日益积累,存在众多的重大缺陷。并且证券市场违规案件频频爆出。高成长绩优股“银广夏” “蓝田股份”虚增巨额利润,严重造假事件;麦科特:“猴王”、“三九医药”盲目圈钱,充当大股东的“提款机”,等等。因此,规范市场、发展市场成为目前证券界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同时,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中国终于在12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WTO倡导建立自由、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要求。而且,我们在证券业方面也明确作出对外开放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等等。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在此情况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提出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

一、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思想、精神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的观念。也可以说,理念就是一种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在日语里,理念一词被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广泛使用该词,而在内地,理念过去往往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书面用语。但是,随着我们的对外开放和语言的广泛交流,“理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对各个社会领域进行深层次思考的表现。

证券市场对理念一词的应用十分普遍,市场理念、投资理念、经营理念监管理念等等。而监管理念则是最受重视的概念。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述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正是基于共同的监管理念,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更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现在,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开始使用“监管理念”来审视我们的监管工作。 “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

监管一般被认为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

[1] [2] [3] [4] [5]

篇7:WTO与乡镇企业发展初探

WTO与乡镇企业发展初探

摘要:本文以江泽民总书记视察江浙地区关于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为指针,通过对临淄区乡镇企业现状的调查,论述了目前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入世新形势,提出了乡镇企业二次创业中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乡镇企业与WTO 现状调查 可持续发展 对策研究

一、乡镇企业的特点及自身优势

有人说“乡镇企业就是镇办、村办、户办、连办,四个轮子一起转”,这句话既形象又简练地概括了乡镇企业的组成。乡镇企业就是由镇、村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联合企业组成的,具有规模小、投资少、经营机制灵活等特点.随着乡镇企业转制的实施,其中个体民营企业所占的经济总量正在逐步上升,多种所有制经济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为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乡镇企业近年来之所以发展迅猛,是因为在发展初期有自身的优势.

(一)乡镇企业在制度方面的优势

乡镇企业拥有比国有企业更加灵活的企业机制.乡镇企业的机制优势,可以从其产权结构中得到解释.虽然乡镇企业 的主体是集体所有制,同国营企业 一样存在产权模糊等缺陷,但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 有更强的市场适应力.

1、企业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无疑是保证企业 成为市场竟争主体的必要条件.就乡镇企业来说,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游离于国家计划体制之外,几乎没有受到来自国家宏观计划的约束。此外,乡镇企业 发展初期政府与企业发展目标一致,也使企业 赢得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2、企业退出机制。企业退出机制包括人员的流动和资源的配置重组。对人员流动来说,乡镇企业在用工上实行的双向选择,使得其人力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保证了人力资本效用的最大化。良好的退出机制使得企业 充满活力。

3、主管部门的管理效率。从管理体系上看,社区政府管理乡镇企业 的层次和幅度都比国有企业要小,再加上社区政府与乡镇在利益上的一致,因而它们比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更容易做到深入了解企业 状况,控制企业 行为,其决策更符合企业 实际,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效率。

(二)乡镇企业在市场上的优势

1、潜在市场的广泛性。乡镇企业诞生于农村,与农村有着天然的联系,巨大的农村市场需求成为推动乡镇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可以说从其拥有的市场潜力来说,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要比国企优越得多。

2、市场发育的相对完善性。乡镇企业作为传统体制之外自发生成的经济单位,其市场运行机制较国有企业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育。在长期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乡镇企业依靠自身的市场交易地位,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市场行为体系,使得乡镇企业与市场培训基本上保持在同步的良性循环状态。

3区域市场的相对封闭性,加上各地政府的保护主义,使得全国各区域市场呈现相对封闭性。乡镇企业的起飞在很大程度上由此得益。

(三)乡镇企业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优势

1、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从资源合理配置角度看,其充分发挥了比较优势。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资金缺乏,而劳动力丰富。通过利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优势弥补了资金相对不足的缺陷

2、就劳动力成本的绝对水平而言,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低廉得多。从而在与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中,表现出很强的抗风险能力。

3、目前城市里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劳动力供大于求。大量的富裕人员涌向社会,而乡镇企业恰恰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减轻了城市人口压力。

二、临淄区乡镇企业发展现状探析

(一)、临淄区乡镇企业发展的新优势:

1、大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了乡镇企业发展空间。首先按”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把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个体私营企业列入了重点调动度范围,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其次,为提高乡镇企业的外向度,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走引进开放之路。年,区镇共引进企业和项目约300项,资金近20亿元。据统计,目前发展乡镇三资企业199家总投资额14712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8549万美元,全市乡镇镜外企业已有8家,出口企业391家,出口产品290多种。有25家企业获进出口权,自营出口达4060万美元。其中乡镇企业的龙头企业有山东晨鸿集团。

2、大力推进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激发了乡镇企业的发展活力。以明晰产权关系为突破口,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因地制宜,积极引导乡镇企业改革多形式推进。到2001年底,改制企业比上年净增198家,增长25.4%。到目前,全区乡村集体企业已有534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制,改制面达到了68.74%,其中股份制企业54家,股份合作制企业34家。在推进改革的同时,还下大力抓了企业管理工作,选择6家企业帮助导入CIS企业形象工程,2001年全区有10项现代化管理成果在省系统获奖。到目前,有12家企业获省级管理示范企业,有8处企业通过了ISO9000认证。

3、不断调整结构,广僻发展途径,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首先,按照“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思路,加快培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全区选择了10个有一定规模和后劲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做为龙头企业。加强扶持和指导,使其尽快发展,并对当地种养业起到辐射带头作用。第二,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先后召开了全区城乡一体化洽谈会和全区产学研项目15项。与各高校签定各种技术转让`合作协议意向95项,其中11项达成合作协议。第三,狠抓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积极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目前,全区乡镇工业小区已发展到23个。第四,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全市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4、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人才培养,促进了乡镇企业素质的提高。目前,全区已有400多家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合作项目已达238项。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得到了竣工投产。目前,全区高技术及其生长点企业已发展到21家,如山东齐峰公司开发开发的顺酐项目,投产后年产值可达2亿元。科技推动的同时,加快了乡镇企业人才开发。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的500名厂长`经理进行了法规`生成经济`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对乡镇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电算上岗培训等。

(二)临淄区乡镇企业发展状况

临淄区乡镇企业主要集中在朱台及南王等镇,因此,研究临淄区乡镇企业必须要看朱台镇。朱台镇乡镇企业起步较晚,建镇初期,经济基础薄弱,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仅4040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204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68元。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朱台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执中心,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全镇工业形成了以小化工机械`金属压延制品`建材`食品`纺织`化工`电子大主导行业,乡镇企业稳步发展,综合实力稳步提高,至2001年底,临淄区镇村企业达到2966个同比增长11`8%;从业人员总数17375人。乡镇企业产值情况见表

表: 临淄区乡镇企业产值情况 单位|:亿元

项 目 乡镇企业总产值 乡镇工业产值 工业增加值 营业收入 利税总额 实际上缴税金 固定资产原值

2001年 29`2 20`0 4`82 33`9 1`87 0`7613 3`12

同比增长 25`8% 27`1% 33`1% 25`8% 18`7% 19`0% 13`5%

从以上数据分析不难看出,临淄区2001年乡镇企业产值各项指标同比增长平均在20%以上,发展讯速,同时,临淄区乡镇企业发展在2001年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向经济取得新成绩。2001年底,临淄区乡镇企业出口创汇企业4家。完成出口交货值1800万元。建成三资企业5家利用外资215万元,并有2家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

2、技改上新步伐加快,重点项目进展顺利。重点骨干企业通过技改上新企业现有多项装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目前乡镇企业中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份额达45%,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3、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宣传,全区乡镇企业加大了教育投入。现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87人;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690人;引进聘用各类人才202人。拥有全国级及省市级乡镇企业家6人。其中,朱台镇西单村单台阶成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及中国知名乡镇企业家,其工农商牧运输一体化经验被李鹏委员长赞誉为中国西单模式。

4、企业改制取得了可喜成绩,第二轮改制进展顺利。截止2001年底,镇直工业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通过改制,有4家企业实行租赁或兼并,共盘活镇直企业资产9000多万元。改制后,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体民营企业经济总量比重为51:49;多种所有制经济更加适应市场感经济需求,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产业结构基本合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全区乡镇一`二`三产业所占比重为2:67:31,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分别为1.5:69:29.5。大力发展乡镇经济,工业形成了小型精细化工、机械、建材、医药、化工、粮食白酒及大棚蔬菜等主导行业。其中:化工产值5.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45.2%。机械行业产值3.8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6.9%;建材行业产值2.79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医药化工工业产值2569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5%。

6、乡镇财政收入和职工收入得到提高。2001年乡镇财政收入1830万元。其中:乡镇企业上缴增值税920万元,占乡镇财政收入50.2%,上交地方税882万元,占乡镇财政的48.1%。职工工资总额达8730万元,人均收入5024元,占农民人均总收入14.5%。

7、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引进人才,先后在全国各地引进机械、化工、电子、冶金等行业科技人才125人。与山大、山工大、山农大等院校合作,建立研究机构,形成引进项目和成果的“绿色通道”。其中优质蔬菜基地―临淄区北羊镇被评为“中国西红柿之乡”,樱桃西红柿已出口日本、美国及俄罗斯等国家。这是北羊镇与山东农业大学合作的结晶,也是今后乡镇种植业发展的方向。

三、临淄区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发展速度趋缓。“九五”期间临淄区经济继续保持了健康、持续、高速发展的好势头,尤其在江泽民总书记视察江浙地区乡镇企业重要谈话精神指引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抓住机遇,加速发展,临淄区经济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九五”期间临淄区经济发展递增速度保持在43.5%以上,培植形成了一批在全国、省、市有影响的骨干企业和产品,临淄有机化工厂、淄博华齐油脂厂、临淄第二造纸厂、山东西单集团、淄博顺达集团等五家跃居全国乡镇企业经济效益50强。但是,近两年来,由于形势的变化,临淄经济发展增长速度缓慢。

2、投入不足,发展后劲小。乡镇企业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不断发展、壮大,就需要加大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在这一点上与国有企业相比,乡镇企业明显败下阵来。

3、技术落后,人才缺乏。本来乡镇企业的管理水平就相当落后,再加上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就使得劳动生产率总是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成本得不到降低,使乡镇企业的产品销路受阻,产品积压造成资金沉淀,更加导致企业资金周转的紧缺。人才缺乏也是多数企业发展不景气的重要原因之一。乡镇企业的职工多数来自农村,由于大多数乡镇企业远离城区,多数规模不大,加上当今专业人才迷恋城市的`心态,不愿到乡镇农村工作,使乡镇企业很难得到得才兼备的人才,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要创造条件,解决好人才问题。

4、环境污染问题 。小造纸、小炼油等乡镇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经成为一大公害。解决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关键。

5、经营者的素质问题和观念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营者素质偏低。首先经验者的选择范围很小,多数是从本乡镇以至农村范围内产生,大多数是本地的能人。但是这些能人由于受农村教育水平为初中毕业,小学文化程度占相当大的部分。其次,经营者受政治、业务、文化素质的职业,多数沿袭传统的家长式的领导方式,难以广开言路,难以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裙带关系是乡镇企业发展的一大弊病。

(2)众多成功企业的经验表明,乡镇企业经营者缺乏新思想、跟风观念最普遍、最突出。经营者的创新观念淡薄。例如,见别人赚钱,就一哄而上,导致重复建设,产品供求大于需要,从而使企业陷入了困境。总之,目前乡镇企业经营者缺乏先进的质量观念、服务观念、成本观念、科技观念、人才观念、法律观念、信息观念,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提高经营着的素质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关键。

(3)“充电”意识淡薄,难留人才,导致技术革新力度不够,效益滑坡。

(4)缺乏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知识。

(5)存在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一是,技术落后,二是,严重浪费资源,三是,污染环境。

四、推动临淄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对策

1. 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WTO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营造新型企业的机制和优势。

2. 制订切实可行的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 加大投入,缓解乡镇企业资金短缺。

4. 优先发展高科技型和出口创汇型的乡镇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出国办厂,兴建跨国公司。

5. 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6. 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人才机制。

7. 乡镇企业发展与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及国家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8. 大力治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吸取‘先污染后治理’及我国北方地区过度放牧,滥砍滥伐,导致北京及周边省市沙尘暴的教训,建立环保型企业,保持生态平衡。

9. 国家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环保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环保行为,推广清洁型、低污染、国家达标、环保企业的建设,限制并逐步杜绝高能耗、高污染、低科技含量乡镇企业的上马,严格审批,关停整改不力的重度污染环境、污染空气、污染物排放屡次不达标的企业,达到贯彻环保法律法规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的效果。

总之,临淄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前景广阔,必须解决好企业的高投入、低产出等技术问题及环境污染后遗症,走外向型经济和高科技清洁环保企业的路子,采取兼并、租赁经营、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的发展对策,乡镇企业必将重现生机活力。

篇8:WTO与司法改革

WTO与司法改革

王利明

讨论司法改革,首先要搞清楚我们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我们要朝着哪个目标进行司法改革。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改革确实迈出了可喜的步伐,而且卓有成效。但是,每一个地方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做法是好的,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我们改革的目标还值得探讨和研究。如:有关院长接待制,是否符合司法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我个人认为,司法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这个司法的独立,是从体制上考虑的,有人认为这是整个体制完善的关键,我同意这种看法。同时我想强调,司法独立不仅是体制完善的问题,而且是一种公正的程序,它是正当程序的表现。就是说:当事人打官司好比是一场竞技比赛,法官实际上是裁判,(从民事上讲)当事人好比是比赛的双方,法官作为裁判,假如在吹哨时不是独立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等等,那么这样的法官来吹哨可能就是黑哨,不是公正的裁判。因此,裁判的公正、独立才是整个比赛获得公正的前提,应当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司法独立。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司法独立,从程序的意义上来理解它,它的价值是无法估计的。很多同志都提出,我们的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对我们观念的影响是不是根深蒂固的?在程序的公正方面,我们缺乏这种观念,这可能是东方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一个比较大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所以我们现在如果特别强调程序的公正,当然首先要强调司法的独立。

在当前,中国强调司法独立,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我们通常讲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它的含义如何理解?有人把它理解成上下级隶属关系,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向人大负责的本质含义是,就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这一点上,司法机关履行了职责,就是最好的对人大负责。这里讲的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决不是行政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负责。人大的监督,我认为是事后的、间接的、抽象的、一般的监督,同时这种监督是集体性的。这里特别涉及到人大是否对个案实行监督的问题,这曾在全国人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我个人是不太同意这种提法。首先,它无法确定个案监督的范围。如重大案件的标准很难界定。其次,从民事角度上,我们强调个案监督表面上看是加强了人大的权威,但实际上,使人大从最高的监督机关成为处理个案的具体机构,这可能就降低了人大的地位。而且从民事方面来说,人大陷入到具体的民事案件后,将会陷入到无止无休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纠缠之中,如果支持一方当事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会无止无休的找你,甚至上访,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人大的权威。特别是如果人大作出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这样就会使人大处于一种很难堪的境地。同时,个案监督会有损司法的独立性,因为如果最后由人大来决定个案的裁判,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行司法权力,这的确同我国宪法的权力分工原则不相适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司法机构行使职权,这恐怕对加强司法独立不会有更大的好处。特别从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角度讲,假如我们允许人大对个案监督,那么对这个程序如何设计,将会遇到很大麻烦。如果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在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保障的条件下,是不是能够获得真正的正义,我觉得这还是值得研究的。如当事人如果对人大的决定不服,如何给当事人以救济,并且以什么程序给予救济,怎么去上诉等,它都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在没有公正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预期的正义的效果。总体上,我认为司法公正问题,最终要靠司法机构内部制度的完善和整体上提高法官素质来解决。当然,外部监督不是不重要,也很重要。

其次,要处理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按照WTO的要求,要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调处任何纠纷,关键是行政机关有没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力。让谁最终解决纠纷,这是关键。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必须明确,只能由法院拥有解决纠纷的最终权力,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明确,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解决权,这就不符合WTO的要求,同样也很难说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从实践来看,在这方面确实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探讨,如有的地方规定,企业在撤销以后,由行政机关组织清算小组清算,这个规定是不是合法值得讨论。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行政机关无权这样做,而且这样做会使行政机关陷入到将来的民事争议程序中去,表面上看是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实际上会造成无止无休的麻烦。这里的关键原因是,它们不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机构。这样的问题最终只能由法院决定,清算小组应该由法院决定,怎么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呢?现在就出现了不少行政机关被起诉的情况,这就是没有划清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分清这个界限,从实践来看,要正确区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界限。司法不能受制于政府配合行政中心任务的目标,如基层人民法庭有的成了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收粮征税等工作,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还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和企业搞共建,这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以上两点是从外部独立来说的。

从内部独立来说,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司法独立,是不是仅仅指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是不是包含在司法独立特有的范畴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时,是否处处都要征求领导的意见,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确实我们承认目前我们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法院的独立,而且还应体现为法官的独立,即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上,法官都应当是平等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领域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现象十分严重,应该讲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权代替司法权,这两个问题的界限也没有划分得特别明确。我们当前的司法改革,首先涉及的是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问题,这一问题一时间引起很强的争论。我个人认为审判委员会对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审判的质量,在历史上确实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但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当前按照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恐怕需要重新探讨和认识。我觉得从程序公正的角度上讲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因为按照程序公正要求,应当有回避制度,但是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做到申请谁回避;按照公正的程序,当事人应当有当面陈述的权利,但是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实现这种权利;按照公正的程序,审判应当公开,公开是最重要的公正程序,但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这些都很难做到。特别是,我们考虑到,过多地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使法官产生办好办坏与自己无太大利害关系的心理,对公正裁判案件缺乏强大的责任心,这样就造成即使这个案子出现问题,也是由集体负责,集体负责实际上就是无人负责。我觉得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在实际中效果很小,与这一点恐怕也有关系。集体负责实质上是无人负责,因为你不知道应该对谁追究责任,长此以往,是不利于我们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这是一个连环套,越加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越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素质不高又要更加强调审委会的职能。我认为倒不如实行法官独立责任制,真正的由法官独立行使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由法官对自己的裁判负责,这样才能形成巨大的压力,来促使他不断地上进,从而保证法官独立后的裁判公正。所以,我认为我们改革不应强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而是尽量弱化它的职能

,充分强化法官独立审判责任制。

第二,司法改革应当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对于这一点,在实践中,认识很不够,不仅是群众,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识也很不够。其实我们讲法治,最终要明确司法的权威代表着法治的`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治就谈不上权威。如果我们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要求,就必然而且必须要提高法院的地位,使司法成为解决法律争端最权威、最具有约束力的方式。而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的依赖,应当转化为对法院的依赖,法院应当不仅是独立裁判的机构,而且是督促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司法什么时候有权威了,我们国家的法治什么时候才真正有希望了。所以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应当作为我们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么这里有几点需要讨论。

第一,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不能以实事求是等名义对生效的判决反复提审、反复查处。有一个案件经过六次审判,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对于这一点,有的学者批判我们的裁判没有终局的效力,这一说法不一定对,但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提审、复查等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不是说程序上讲它不符合程序正义,但从司法的权威性上讲,这是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如果一个领导批个条子说复查,这的确损害司法的权威。另外,对二审以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已经走完了,我们只能推定这个裁判是公正的,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经过多少次审判,最后确定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只能认为经过了这个程序,最后推定它是公正的。这种多次重复进行审判的作法不仅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而且是一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第二,我们讨论司法权威,是不是说法院什么都管,什么都能管。我认为法院既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机构,那么所有的纠纷都应该提交到法院来解决;司法在任何时候,权限都是有限的,所以美国讨论可司法性问题,就是说某一纠纷它能不能到法院来解决。过去我们对这一问题讨论不够,后来有几个案件涉及这个方面,大家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如北大那个告学位委员会的问题,我觉得如果纯属学术的问题,司法界不宜过多地介入,除非它违反了一种程序,那么应该给予一种司法的救济。但是,如果假如说纯属一个学术的评判,我看司法最好不要介入,否则司法代替了一种学术的评判,这是一种比较危险的作法。司法在任何时候,它的权限都是相对的、有限的;同样,司法的资源也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我们非要管一些我们根本就管不了的事情,那么执行起来也是相当困难的;最后,管的执行不了的话,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所以,我认为法院不是什么都能管。什么都管,不一定会强化司法的权威,可能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第三,加强司法的权威性,要注意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守法是对于一般公民的基本要求,法官不仅仅是一般的公民,对他不仅仅是一般的要求,从事这种职业具有特殊性,对他应有特殊的要求。一般公民可以广泛地交朋结友,而法官则不能,弄得不好就会陷入到人情案、关系案中。一般公民什么地方都可以去,对于法官可能恐怕要有更高的要求。这确实是一种自律问题。我认为假如你要当法官的话,可能就要陷入孤独的一群,这个意思就是说,法官不宜介入太多的社会关系,太多了对于法官的独立、法官的形象、法官的权威可能都有些损害。我们过去对于法官过分强调平民化,要和老百姓打成一片,要密切联系群众,这在当时来说是对的,但这与当代社会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是不太符合的。法官要保持他的权威性,特别是在上级法院,确实不是什么人都能做朋友。只有做到让人见到法官有一种肃然起敬的感觉,这样我们的司法才会更有权威。

第三,应当强化司法的统一性。当前司法权隔裂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地方法院,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确实成了名符其实的地方法院。对于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我个人认为确实还没有根本解决,在个别地方甚至是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表现在执行方面尤为突出,所以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是当前解决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当前,我们强调法院垂直领导十分必要,这对于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应当能够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仅仅通过强调强化这种垂直领导是不够的,还应当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来隔断司法和地方的密切联系,真正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保障司法权在全国的统一。首先从人事制度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提名必须都由同级人大来解决。当然,现在我们不可能修改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不违反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我觉得是否可以考虑提名由上级人民法院来决定,最后选举产生的权力归人大。但是这个提名的权力是否适当的与地方分离,由上级法院来决定,应当非常必要。其次,从经费管理体制方面,我们目前的经费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定化的标准,不同的地方法院待遇不一样,因为当地的经济情况不同,办案条件等等情况也不一样,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一种不公平,而且不利于法官之间的交流;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官的待遇,包括办公条件等等都应当法定化,尽可能地法定化,这现在看来是非常困难的,但应当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同时,在财政预算方面也应该有所改革,当然现在要实现司法机构的独立预算是十分困难的,但完全由地方来供给法院资金看来是有问题的,这与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着不可分隔的联系,所以,我呼吁在这方面有所改革,尽可能地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关于法院设置的改革,现在也是讨论得非常热烈,有的建议要设置大区法院,或者使法院系统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这都是很好的建议,我觉得可以借鉴。

第四,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化。改变的目标是适应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正的、公开的、民主的、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鉴于原有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既不利于追求客观的真实,也极易导致司法的腐败,所以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要加强法官的职权,而是要弱化法官的职权和作用,强化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权利和作用,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禁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贯彻调解的自愿原则,减少法官依职权所从事的调查取证活动。庭审方法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和责任制,判决书应当详细阐述判案理由并应当公开出版,尤其是在法院内部的审判机构的设置方面,也应当促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离,废除所谓对案件的裁判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制度,逐步落实合议庭的职权,同时要改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使审判委员会从讨论和决定过多的案件中解脱出来,工作重心放在宏观的审判工作指导及工作总结上。在司法解释方面,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们今后在有关知识产权、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使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也尽量与国际接轨。

程序制度的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合理的、充分反映效率要求的程序制度。此外,也要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现行的程序法中并没有充分体现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尤其表现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建立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论之上的,而并不重视终审判决的稳定性、终局性,尤其是忽略了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具体表现在:对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可

以无次数限制的再审。同时根据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只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即可再审,从而使当事人只要发现了新的证据即可要求再审,甚至可以在一审或二审中故意隐瞒证据,将之留待两审终审后利用该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实事求是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无疑是非常正确的,然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运用在程序法中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律,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也就是说实事求是是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为前提的。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须即时终结,因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事实不能无限期地调查下去,证据也不能无限期地收集和提供,当事人也不能一遍又一遍地将案件交给法官继续审理。对于再审程序而言,它只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措施,目的在于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能对案件反复审理。

第五,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加入世贸组织必须要尽快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可以说,现有的队伍素质整体上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法官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为了增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全面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需要努力建立严格的法官的选拔和淘汰制度,实行法官的精英政策,同时要完善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高薪制以及责任制,尤其要建立一套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训练,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篇9:WTO与法律透明度

WTO与法律透明度

WTO与法律透明度

杨国华

WTO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WTO各项具体协议中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

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有关规定

GATT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规定:

(1)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习。

(2)缔约国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GATT中的通知义务:

从1947年开始,GATT秘书处多次提出了总协定所要求的通知义务的问题。1964年3月,缔约方通过了两个“关于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咨询服务的报告”和“在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领域进行合作的建议”,提议缔约方立即向秘书处提交法律、条例、决定、指令、有关协议。

1979年11月东京回合结束时,通过了一项“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谅解要求,缔约方在采取影响总协定运作的贸易措施时,应尽可能通知秘书处,缔约方应在这些措施实施前通知。

1980年3月,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的建议”,要求缔约方按照一个时间表进行通知。该建议还要求每半年一次举行会议,专门审查贸易制度的进展进情况。

1989年4月,通过了“关于加强GATT制度的决定”,编写《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概览》,总结GATT的主要活动,集中报告影响贸易制度的`重要政策问题。这项活动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一起,取代了上述开会审查的制度。

此外,GATT在以下条款及实施的过程中,也对通知提出了要求: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影响贸易的措施、磋商和争端解决、其他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及区域安排、贸易与发展。

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的众多协议,大多有透明度的规定。例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予以公布,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有关规定

(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在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

(2)如第一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根据本协定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提供所有具体资料的请求予以迅速答复。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三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世贸组织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期限方面,对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给予适当灵活性。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

TRIPS第六十三条关于“透明度”规定:

(1)由一成员实行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和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决定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或者,如此种公布不可行时,则应予以公开,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生效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各成员应向TRIPS理事会通知第一款中所述法律和规章,以帮助理事会审议本协定的执行。理事会应设法将各成员履行这项义务的负担减轻到最低程度,并且如与建立法律和规章的共同登记处的磋商获得成功,可决定免除直接向理事会通知法律和规章的义务。在这方面,理事会还应考虑就源自《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三的规定在本协定下产生的通知义务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3)每个成员应随时准备按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一款所述的信息。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某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影响其在本协定下的权利,也可书面要求为其提供或向其充分告知这些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定。

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总理事会进行的贸易政策审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早期成果之一,在回合结束前几年就开始进行了。最初的审议是根据GATT进行的,集中在货物贸易上。1989年4月12日,GATT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决定。建立此机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更大的透明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每个缔约方都应定期向秘书处提交报告,秘书处为此专门制订了标准格式。

1994年4月15日最后形成的乌拉圭回合协议包括了一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议,明确提出了“国内透明度”的要求,即“各成员承认在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都具有内在的价值,并同意在它们自己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同时承认国内透明度的执行必须以自愿为基础,并考虑到每个成员的法律和政治体制。”

1995年WTO成立后,审议的范围随着WTO管辖范围的扩大而扩大,覆盖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实际上是总理事会的另外一种形式。审议集中在成员国各自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但也考虑各国更广泛的经济和发展要求、政策目标及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对主要四大贸易国,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的贸易政策,每两年全面审议一次。对其他国家,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相应增加间隔时间。审议有效地保证了各成员国有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乌拉圭回合还包括了一项《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要求成立“通知登记中心”,并由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的一个工作组审议通知义务和程序的情况。1995年1月31日,在

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登记中心”宣布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成员国泄露“机密资料”。这些资料指一旦公布将会影响法律的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些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例如,TRIPS第六十三条规定,透明度的规定均不要求各成员披露会妨碍其法律执行或在其他方面违背公共利益或有损于具体是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篇10:WTO与中国西部经济

WTO与中国西部经济

WTO是一个以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组织.从中国经济未来战略和发展的'高度看,加入WTO是21世纪中国最重大的事件.加入WTO,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我国国际政治地位的需要,是加速我国经济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走向经济全球化的必由之路.以加入WTO为契机,将开辟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纪元.

作 者:刘崇仪  作者单位: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刊 名:中国西部 英文刊名:WEST CHINA 年,卷(期): “”(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11:WTO与标准壁垒

WTO与标准壁垒

我国入世之后,农产品出口遇到了不少问题,发达国家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在安全、环保、卫生和专利等方面给我国设置了很多非关税壁垒.例如,我国的.肉禽、蔬菜、茶叶、中医药、保健物品等都因种种“不合标准”而出口受阻,就连信誉一向良好的蜂蜜,也因“抗生素超标”被一些国家拒绝入境.

作 者:张健如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花卉园艺 英文刊名:CHINA FLOWERS & HORTICULTURE 年,卷(期):2003 “”(1) 分类号:F7 关键词: 

相关专题 篮球比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