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监理理论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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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理论试题

【简介】感谢网友“明天更会快乐yo”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水运工程监理理论试题(共9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水运工程监理理论试题

水运工程监理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备选项最符合题意,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一个 备选项在答题卡相应的代号框格内涂黑,选错或不选不得分。每题1分,共20分。)

1.工程计量时对工程量的核查应以( )为依据。

A.业主函件 B.施工图 C.监理日记 D.竣工图

2.监理工程师对目标的控制主要采用的方法是( )。

A.主动控制 B.被动控制 C.跟踪控制 D.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

3.下列关于风险管理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风险管理包括策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B.风险转移包括对难于控制的风险进行投保

C.风险分析就是对各种风险衡量其风险量

D.风险控制就是对难于控制的风险进行投保

4.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PDCA循环过程中,下列提法中正确的是( )。

A.P可以理解为项目的整体计划

B.D包括行动方案交底和展开作业技术活动两个环节

C.C包括作业自检和互检

D.A是将质量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5.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进度拖延,合理的处理方式是( )。

A.应由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以弥补,不延长合同工期

B.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证实后纳入合同工期

C.不需监理工程师核查证实,直接纳入合同工期

D.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证实后,其中一半应纳入合同工期,另一半由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以弥补

6.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应是以( )。

A.预防为主 B.检查为主 C.反馈为主 D.验收为主

7.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是( )的基本职责。

A.总监理工程师 B.专业监理工程师 C.子项监理工程师 D.监理员

8.下列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提法中,正确的是( )。

A.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B.施工单位可以转包工程

C.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D.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与总承包单位无关

9.在质量控制中,利用( )法可动态地反映质量特性的变化。

A.排列图 B.控制图 C.直方图 D.因果分析图

10.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

A.阶段检查验收 B 工程竣工检查验收 C.目标跟踪 D合同管理

11.承包人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在执行此方案过程中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责任应由

( )承担。

A.承包人 B.业主 C.监理工程师 D.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

12.质量目标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但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保证其不低于( )的质量标准。

A.业主要求 B.设计要求 C.监理要求 D.国家强制性要求

13.在建设工程三大目标控制中,( )对进度控制的作用尤为突出。

A.动态控制 B.系统控制 C.组织协调 D.目标规划

14.工程费用、工期、质量三大控制目标的关系是( )。

A.相互对立关系 B.相互独立关系 C.相互促进关系 D.对立统一关系

1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式是( )。

A.工序交接检查 B.现场检查 c.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D质量事故处理

16.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对选择承包人有( )权。

A决策 B.否决 C建议 D.挑选

17.监理规划是针对( )来编制的.

A.施工特点 B工程项目 C.分项工程 D.施工组织方案

18.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下列提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负全责

B.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C.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

D.严禁二次分包

19.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内不予注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20.负责审核并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的是( )

A.总监理工程师 B.总监代表 C.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 D.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项符合题意,请将你认为符合题意的备选项在答题卡相应的代号框格内涂黑;若选项中有错误选项该题不得分,选项正确但不完全的每个选项给0.5分,完全正确的得满分。每题2分,共40分。)

1.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其具备的条件可以分为( )。

A.总承包 B.甲级 C.专业承包 D.乙级 E.丙级

2.在以下措施中, 属于主动控制的措施是( )

A.发现问题纠偏 B.预测偏离防偏

C.确定各种备用方案 D.建立目标控制的组织

E.目标控制风险分析

3.在网络图中,严禁出现( )。

A.循环回路 B.双箭头连线 C.没有箭头节点的箭线

D.横向断路线 E.交叉箭线

4.动态控制流程一般包括( )。

A.采集控制对象状态参数 B.比较目标偏差

C.预测目标偏离程度 D.采取措施纠偏

E.进行偏差分析和纠偏决策

5.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 )。

A.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B.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C.记录工程进度情况 D.进行工程计量

E.检查承包人的旋工资料

6.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与检查包括( )等内容。

A.开工前检查 B.工序交接检查

C.旁站检查 D.自检与复检 E.隐蔽工程的检查

7.合同文件规定工程计量的项目包括( )。

A.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B.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

C.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D.变更后的项目 E.不合格项目

8.总监理工程师有( )等权力。

A.全面指挥工程项目建设 B.签认支付凭证

C.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D.发布监理指令

E.撤换承包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

9.进度控制的主要方法有( ).

A.横道图法 B.进度表法

C.工程进度曲线法 D.网络计划技术法

E.形象进度图法

10.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控制,可采取的方法包括( )。

A.停止施工 B.停止付款 C.进行索赔

D.取消分包资格 E.消减分包工程量

11.监理工程师在交工验收中的工作是( ).

A.对全部完成的工程进行预验收

B.对申请交工工程提出质量等级评价建议

C.审查交工结算

D.提出工程交工验收申请

E.审查承包人工程保侈期的质量保证计划

12.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当通过( )等工作对进 度进行跟踪检查。

A.定期收集进度报表资料

B.现场实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C.定期召开工地会议

D.向业主提供进度报告

E.变更进度计划

13.质量控制目标主要表现为使工程的( )满足规定的`要求。

A.使用性能 B.寿命 C.可靠性 D.安全性经济性 E.外在美观

14.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费用控制时,必须做好( )等方面的工作。

A.对控制的费用进行目标论证

B.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C.要求承包人采取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法

D.指令承包人采用更为经济的建筑材料

E.做好费用控制的信息管理工作

15.监理组织不宜采用的形式有( ).

A.直线职能制 B.直线制 C.职能制 D.指挥部制 E.矩阵制

16.《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 )等活动。

A.咨询 B.勘察设计 C.施工 D.监理 E改扩建

17.产品合格性检验按检验性质分为( ).

A.非破坏性检验 B.工序检验 C.定位检验

D. 破坏性检验 E.过程检验

1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只是用于施工单位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施工单位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适用于建设单位

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适用于监理单位

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设计单位

19.按单一工序作业班组组织工序流水施工的横道图应满足( )。

A.相邻两道工序标号相同的横道线不能重叠

B.相邻两道工序标号相同的横道线可以重叠

C.所有工序标号相同的横道线都不能重叠

D.相邻两道工序间至少应有一标号相同的横道线首尾相接

E.相邻两道工序间不必有一标号相同的横道线首尾相接

20.直线制监理组织的优点是( )。

A.专业分工明确 B.结构简单

C.横向联系简捷 D.职责分明

E.权力集中、命令唯一

三、判断题(认为题述观点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的【√】框格涂黑,错误的将该题的【×】框格涂黑,判断准确得分,否则不得分。每题1分,共10分。)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完成《监理规划》的编制。( )

2.实施监理制度后,施工详图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才能交付施工。( )

3.费用、工期、质量三大目标都是影响工程综合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 )

4.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意见来编写。( )

5.工程计量是对承包人已完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工作量的确认。( )

6.巡视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活动。( )

7.双代号网络计划图中,节点最迟时间等于到该节点结束的各工作的最迟必须完成时间。( )

8.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接受或拒绝承包人的报价。( )

9.使用s曲线法进行工程进度检查,可以形象地进行实际完成值与原定计划值的比较。( )

10.一个网络计划中,至少有一条关键线路,也可能有多条关键线路。( )

四、综合分析题(按所给问题的背景资料,正确分析并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和题号写在答题纸上,每题15分,共30分。)

1.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做好交工验收期的质量控制?

2.试比较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三个阶段性文件的内容、作用及深度。

篇2:水运工程监理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_________个月(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水运工程监理合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新打机井 眼,新建生产桥 座、清淤治理沟渠 条共计 km,疏浚土方 万立方米。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月至 年月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 (大写),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水运工程监理的要点及监理实践论文

水运工程监理的要点及监理实践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其水运工程的建设也在不断地扩大化。在工程的监理中,不仅要重视其施工的准备阶段以及初期阶段甚至整个阶段都要重视,而且对于一些文件以及合同都要重视,在各方的参与下才能做好水运工程的监理工作。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要点和初期阶段监理要点,并在最后提出了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践策略,希望可以提供给相关的人员以参考以及借鉴价值。

关键词:水运工程;工程监理;实践

在我国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越来越高,水运工程的发展也是具有良好的态势。所以加强水运工程的监理工作是非常必要而又重要的工作。由于监理中会出现问题,影响了工程的目标实现。对此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要点

做好水运工程的监理工作,最根本的阶段就是施工准备阶段,这也是要必须经过指导的阶段。当然在施工的准备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最为重要的工作重心就是审查施工的组织设计。在水运工程中其施工组织的设计就是当对水运工程进行的整体规划以及在工程施工中运用的所有方法。主要有:进场计划(设备、材料以及相关的人员等);占用的场地的计划;在工程中的整体进度计划;员工适用岗位的安排计划;施工方式;工艺计划;用电以及用水计划;费用预算;质量检测计划;员工岗位安排计划等。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还需要进行投标,一般在投标中相关的计划都做的较为完善,如在施工工艺、进度、施工方式以及相关的质量检测等等,做好这些,有利于其良性的竞争。对此工程师要对于此了解清楚,对于施工的整个组织设计都要进行审查,注意整个过程都要严格。这是非常考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就要具体在工作中就是加强:对于设备、材料以及人员的数量以及相关的质量要求是否满足,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的准备情况如何以及航行通告是否已经办理等。最后工程师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测量基线的验收工作,对于承包人在需要测量的控制点上是否已经做好好布置以及水准点的布置工作,这都是要在进行审核前完成的,在验收成果时要做好及时性,只有当每一项的指标达到标准以后,才能给予承包人签字确认。

2.初期阶段监理要点

当工程在开工后,在水运工程中,为了在施工管理上使之更加科学以及合理,作为水运的监理工程师就要做好整个工程的监理准备,确保其技术资料满足其标准要求。在初期阶段,监理人员就应该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制定出对应的技术资料标准格式,其主要包括:在施工中监理巡视时很多的承包人的各种表,这有利于工程的规范化管理。所以平时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就应该是因为实际要求而去制定对应的表,对于之前使用过的报表可以进行一定改化。当工程在进行中时,对于有些内容的积累与搜集。监理人员就应该加以重视,这样有利于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竣工后可以拿出一份非常关键的清单,对于整个工程的监理,为了规范化的管理,就要重视资料收集的工作。

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实践策略

3.1完善制度建设

在水运工程中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是不行的,只有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在监理工作中才可以做到按照制度进行,有利于其在对各个工程的监理细则以及程序做出制定时,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监理人员需要做好工地会议,记好监理日记,加强现场中的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的交底工作,监理工作也要落实岗位的职责问题,并做好信息的反馈和跟踪问题,一定要在制度制定后并加强执行力度,对于工程的质量目标,做到人员心中有数,对于工程的技术难点问题以及重点部位也要掌握。

3.2熟悉各项其他工程合同文件

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应该对各项的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熟悉,如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和其他相关的'合同等。有时候由于工程师并没有加强学习相关的文件内容,而且不重视合同,这都给投资控制带来影响。所以作为监理工程师,应该加强在合同上的意识,而且针对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及条款都要重视掌握,维持协调好工程中各方建设,实现其投资控制的目标。

3.3坚持按照建设程序监理

由于在工程建设中要遵循客观的规律,就包括建设程序,在工程建设的各方就可以参考其程序。对于监理以及施工建设都需要根据其程序进行,按照原有的计划完成既定的进度目标以及质量上的提升。目前来看,对于规模较小的承包商,而且监理人员也无法监理到,这对于监理人员也是在工作中增加了难度,需要做很多,比如关于承包商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培训管理监理相关的知识;对于相对于规模大的承包商,就是质量体系已经认证过,其自身就会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当施工的监理工作在具体的实施中,开工的申请批准程序到隐蔽/分项工程验收程序,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程到、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程序,都是必经的程序。

3.4加强质量监理

在工程质量监理中,水运监理工程师要将重点放在对原材料的监理上,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确保原材料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监理人员要不定期对进场的原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根据结果,选择质量高的生产厂家,确保工程质量。作为水运工程中的监理人员,施工监理过程中,对于试验的数据,一定要做好记录与监测工作,就要做好相应的建立检测数据库。一方面为了确保其原材料的质量,就要加强监理其工作,做好试验。另一方面,当原材料在进场前就要进行抽样检查,而且要不定期地进行,一定要选择性价比高而且具有质量品质的厂家提供的材料。

参考文献

[1]黄达中,郭雯.水运工程监理要点及监理实践探讨[J].技术与市场,,19(07):229.

[2]车永红.加强与规范水运工程监理的实践[J].科技资讯,,(09):76.

篇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篇6: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最新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xx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xx年第5号发布;根据20xx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xx年 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4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篇7:水运工程测量放线监理控制要点有哪些?

水运工程测量放线监理控制要点有哪些?

⑴ 施工中测量定位控制网宜采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  全站仪坐标测量/DGPS等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⑵ 测量人员及仪器配备的检查。

根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要求,承包人应配备相应的测量人员及测量仪器,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的仪器、人员配备进行核查,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仪器,同时应能够作出施工测量的技术设计方案。

⑶ 审查承包人测量工作质保体系是否完善,项目部测量主管人员职责是否落实,测量主管工程师资质、职责、管理程序,测量队人员的测量资质、职责、管理制度等,

审查测量仪器、工具、设备的检验情况,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⑷ 查验承包人所采用的全站仪、水准仪、测深仪、自动绘图仪等。测量仪器的名称、数量、精度指标及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提供的率定结果和年检证书。并在使用前组织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对比和检测,符合其精度指标要求方可使用。

⑸ 进行施工测量技术设计书的审查。要求承包人提供详细的施工测量技术设计书,其中包括测量方法的采用,使用仪器的架设,误差的传播与分配,测量与施工的衔接等内容,监理工程师对其设计书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对其中涉及到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进行检查,对其使用的计算程序的数模、算法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进行校核优化。

⑹ 在施工期和保修期位移、沉降观测进行定期检查。承包人应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观测点。观测时间从设点开始到保修期结束止,做定期观测。保修期结束时,承包人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观测资料。

篇8: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月30日交通部令20第5号发布;根据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 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第4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篇9: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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